2007年5月1日,中共银川市委、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优化政务环境的若干规定》,决定自2007年5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凡在银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工商注册及变更登记费、税务登记工本费和统计登记工本费,由银川市财政承担。此项规定时限已到,同时我市近期又制定实施新的促进经济发展和就业创业的优惠政策,现就由银川市财政承担相关费用的政策调整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0年5月1日起,凡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工商注册、变更登记费用,银川市财政不再承担,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银川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