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政办发〔2006〕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规则》业经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银川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确保上级和市政府各项决策、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提高行政效能,加强和规范政务督查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务督查是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所承担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跟踪落实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政府转变工作作风,实行科学领导,提高工作效能,确保政令畅通的有效措施。
第三条 银川市政府办公厅是政府督查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银川市政府督查室专门负责全市的政务督查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各单位办公室(综合科)行使督查职能,配备专、兼职督查人员。
第四条 督查工作任务
(一)中央、自治区、银川市委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
(二)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决定重大事项落实情况;
(三)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文件、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
(四)市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落实情况;
(五)市政府主要领导重要批示件办理情况;
(六)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转办事项落实情况;
(七)交由政府办理的区、市人大议案、政协提案的办理情况;
(八)关系群众利益的热点问题和政府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九)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 督查机构职责
(一)列席本级政府、本部门、本单位的重要会议,参加重大、重要工作活动。
(二)对下级政府、单位和部门的工作进行调研、巡视、督查,直接了解、协调督查事项的落实事宜。
(三)根据领导安排的督查事项,组织召开下级政府、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会议,研究、安排、落实办理工作。
(四)对督查事项办理情况及结果予以通报。
(五)督查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第六条 督查工作原则
(一)领导负责。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政务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加强对政务督查工作的领导,把督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分管领导,做到每一项重大决策有布置、有落实、有检查、有结果。充分发挥督查机构和人员的作用,强化督查工作的权威性。
(二)分级办理。政务督查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1、全市性的重大事项和市政府主要领导安排的事项由市政府督查室承办;
2、行业性或局部的督查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按照归口办理的原则承办;
3、区域性的督查事项由各县(市)区政府办理;
4、部门或系统内的督查事项由主管部门或直属机构办理;
5、涉及条块或几个部门的督查事项,按领导批示或由市政府督查室指定牵头单位和协办单位联合办理。
(三)求真务实。各单位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注重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映情况,既报喜、又报忧,不回避问题,不敷衍应付。凡确定的督查事项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四)讲求时效。交办的督查事项必须按照时限要求,按时办结。除年度任务和人大议案外。其它督查事项办理时限,急件控制在1-5个工作日内,一般件控制在10个工作日内,个别复杂事项控制在20个工作日内。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期办结的,要及时说明情况和原因,抓紧催办。
第七条 督查工作分工
(一)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的督查。
市政府年度和阶段性重点工作任务由市政府办公厅综合处室根据《政府工作报告》和政府经济工作会议、政府全体会议精神,提出分解意见,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印发施行。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督查落实。
专项重点工作任务由市政府各副秘书长及办公厅各秘书处室负责,根据各副市长的要求和政府各专业工作会议精神进行督查落实。
(二)会议决定事项、文件安排事项的督查。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由市政府督查室依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及时安排督查落实。市长专题会议、秘书长会议安排事项以及政府下发文件安排事项按照“谁主办、谁督查”的原则,由各主办秘书处室及各副秘书长负责督查。
(三)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市委转办事项的督查。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转交市政府办理的督查事项,按照“归口办理、联合督查、跟踪落实、限时办结”的原则,由市政府领导批示后,归口办理,市政府督查室跟踪落实。
(四)市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督查。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交办事项,一般按照政府工作分工,归口由市政府办公厅各秘书处室及各副秘书长负责督查;较复杂的重大事项,根据领导批示意见由市政府督查室督查。
副市长、秘书长及副秘书长批示、交办的事项,由各副秘书长及市政府办公厅各秘书处室督查。
(五)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督查。区、市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交办、督办、答复,其中的人大议案作为重大事项督查。
(六) 市政府为群众办实事的督查。市政府办公厅综合处室负责市政府为群众办实事的征集、筛选、确定、公布、宣传、组织实施,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完成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第八条 督查工作程序
(一)确定督查事项。督查事项的确立,应符合及时、准确和一事一立、便于操作的原则。应当突出重点,抓住关键,避免过多过滥。市政府督查事项通过以下三种方式确定。
1、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交办督查事项;
2、市政府办公厅分解下达的年度重点工作任务;
3、市政府督查室根据市政府工作及主要领导要求确定督查事项。
(二)下达督查任务。市政府督查室将确定的督查事项分解下达有关县(市)区、单位办理,下发交办通知,明确督办事项的主办、协办单位及责任人,确定办理目标和时限要求,并可提出拟办建议。
(三)分流承办。根据督查事项的内容特点涉及范围,分为转办、协办、自办。
1、转办。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将确定的督查事项转交指定的承办单位办理。
2、协办。对任务交叉或涉及几个单位的督查事项,督查机构明确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由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共同协商办理。协办单位应主动将本单位的办理意见及结果及时转达承办单位汇总。
3、自办。对个别不宜转办或领导同志指定直接办理的督查事项,由市政府督查室直接办理。
(四)检查催办。市政府督查室不定期对重大决策事项进行督查催办。对一些进展困难、较长时间还未落实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市政府主要领导报告。
(五)协调落实。主办单位在办理落实督查工作任务过程中,遇到一般性事项,应当积极主动想方设法协调解决;对个别限于自身职能难以协调的问题,可上报上级督查机构予以协调解决。
(六)报告反馈。督查事项办结报告由承办单位负责,一事一文,以正式公文及时报送;几个单位共同办理的督查事项,办结报告应协商一致,由主办单位负责上报。
(七)审核上报。市政府督查室对督查事项办理情况及办结报告进行认真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重新办理。符合要求的,整理成单项或综合汇报,呈送有关领导阅示。领导对办理结果提出要求的,及时将领导批示转达承办单位,要求整改完善或重新办理。
(八)立卷归档。督查事项办理结束后,将交办原件、办结报告等有关材料收集齐全,按文书档案管理要求,整理、立卷、归档、保存。
第九条 督查工作制度 。
(一)备案制度。市政府督查室对全部督查事项(包括议案、建议、提案、为民办的实事、领导批示、具体工作等)及同一事
项的督查过程全部记录在案,年中、年底汇总。
(二) 通报制度。对贯彻落实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督查情况及时通报。对转办事项的办理反馈情况,不定期予以通报;适时对督查工作进行阶段性或全面通报。既通报事,也通报人,对同一事项2次督查催办仍无较大进展的,对责任人、单位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对同一单位年内3次被专门督查催办的,在全市予以通报批评。
(三)考核制度。市政府督查室对各单位完成督查工作任务情况采取不定期考核与年度集中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成绩折算计入市委、市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得分,统一奖惩。
(四)责任追究制度。对督查工作任务完成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据相关规定对单位领导和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由市监察局、人事局予以处理。对尚不够处分条件的,建议有关部门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十条 督查工作要求
(一)建立工作网络。各单位必须选配政策水平高、工作能力强、办事认真负责的同志充实督查工作岗位,形成相对稳定、上下协调联动的督查网络。
(二)健全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政务督查工作交办制度、保密制度、报告制度、考核制度等各项工作制度,规范督查行为,简化督查程序,创新督查方式,不断提高督查工作水平和效果。
(三)强化协调合作。各承办单位应当加强协调合作,各负其责,各司其职,高度负责,认真办理,切实抓好落实。
(四)严格秉公办事。督查工作人员办理督查事项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做到公正、公开、公平,严格依法依规、照章办事。不得夹带个人感情色彩,循私舞弊。严格遵守保密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