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政办发〔2006〕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分行贷款支持新农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二OO六年九月十五日
银川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分行贷款支持
新农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切实利用好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分行(以下简称开行)支持新农村建设的资金,促进生产发展、农民增收,根据《银川市人民政府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和偿债准备金管理办法(修订)》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银川市利用开行宁夏分行贷款支持新农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协调领导小组),受银川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领导小组领导。组长由市委分管副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和开行宁夏分行分管副行长担任。成员由市直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开行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机构。
第三条 开行支持新农村建设贷款建立在《银川市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信用平台之上,适用于《银川市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和偿债准备金管理办法》。各县(市)区应建立相应的信用子平台,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贷款资金管理、使用及偿还。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银川市所辖三区两县一市利用开行贷款支持新农村建设项目。各级政府应充分发挥主导作用,认真研究本地区利用开行贷款支持新农村建设问题,加强对农业土地利用状况、产业化发展和农产品市场状况等方面的调研,科学制定规划,提出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项目。
第五条 本办法利用开行贷款重点支持的项目为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农业基础设施、农村基础设施、农村社会事业等领域的新农村建设项目。项目选择要适应农业产业规模化、专业化生产经营和新农村建设的发展需要。支持的对象重点为有较强偿贷能力的龙头企业、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或种养殖农户。
第六条 坚持贷款金额一事一议和“谁使用、谁偿还”的原则,逐级落实贷款风险责任。县(市)区政府建立总贷款额10%的贷款风险准备金存于开行专户;县(市)区政府对银川市财政实行全额担保;县(市)区政府应采取多种担保形式,确保资金运行安全。贷款额度及还款年限需经开行评审确认后由市协调领导小组确定。
第七条 利用开行贷款支持的新农村建设项目,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程序和规定执行。贷款资金的运行模式及使用,由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分别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八条 利用银川市信用平台申请使用开行贷款应按规定的要求和时限向市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以下材料:
1、各县(市)区申请贷款项目的确认文件;
2、贷款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3、贷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4、县(市)区政府对市政府偿还贷款的承诺函。
第九条 贷款发放。银川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为银川市利用开行贷款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借款主体。各县(市)区确定的借款主体根据市协调领导小组审定的项目和市发改委核准的项目建设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向市城投公司提出贷款申请。市城投公司会同开行、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向县(市)区拨付资金。
第十条 贷款偿还。到期后由县(市)区借款主体按贷款流向逐级偿还。如造成不良贷款,由县(市)区政府按照承诺负责偿还本息。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06年9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