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
关于调整宁夏公路车辆通行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财政局、交通局:
为降低合法运输车辆的运输成本,进一步完善车辆通行费的计量方式,以经济手段遏止超限超载运输,有效保护路产路况,根据交通部《印发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49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施计重收费试点工作情况,对我区公路车辆通行费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统一普通公路按车型收费标准,由现行分不同收费站点分别执行两种收费标准统一为按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宁夏公路车辆通行费统一车型及载货汽车计重收费标准的通知》(宁价费发[2005]130号)中宁夏普通公路按车型收费标准一执行。
二、正常装载的合法运输载货类机动车(以下简称“正常车辆”)计重收费标准
(一)高速公路收费站计重收费标准
车辆基本费率由现行的0.075元/吨公里降低为0.060元/吨公里。根据实际车货总质量,小于20吨(含20吨)的车辆按0.060元/吨公里计费;20吨至40吨(含40吨)的车辆,20吨及以下部分,按0.060元/吨公里计费,20吨以上的部分,按0.060元/吨公里线性递减到0.030元/吨公里计费;大于40吨的车辆,20吨及以下的部分,按0.060元/吨公里计费,20吨至40吨的部分,按0.060元/吨公里线性递减到0.030元/吨公里计费,超过40吨的部分按0.030元/吨公里计费。车货总质量不足5吨,按5吨计费;计费不足1元时四舍五入,计费不足10元时,按10元计费。
(二)普通公路收费站计重收费标准
实行计重收费的开放式普通公路车辆通行费的基本费率由现行的2.00元/吨车次和2.50元/吨车次统一调整为2.00元/吨车次。根据实际车货总质量,小于20吨(含20吨)的车辆按2.00元/吨车次计费;20吨至40吨(含40吨)的车辆,20吨及以下部分,按2.00元/吨车次计费,20吨以上的部分,按2.00元/吨车次线性递减到1.60元/吨车次计费;大于40吨的车辆,20吨及以下的部分,按2.00元/吨车次计费,20吨至40吨的部分,按2.00元/吨车次线性递减到1.60元/吨车次计费,超过40吨的部分按1.60元/吨车次计费。计费不足1元时四舍五入,计费不足8元时,按8元计费。
三、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载货类机动车计重收费标准
总轴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内(含30%)的车辆,暂按正常车辆的基本费率收取车辆通行费。
总轴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100%(含100%)的车辆,该车车货总重中符合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的重量部分以及超出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内的重量部分,按正常车辆的基本费率收取车辆通行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上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3倍线性递增至6倍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总轴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100%以上的车辆,该车车货总重中符合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的重量部分以及超出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内的重量部分,按正常车辆的基本费率收取车辆通行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100%的部分重量,按基本费率的3倍线性递增至6倍计收通行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100%以上的部分重量,按基本费率的6倍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四、车辆的轴载重量认定标准按照交通部《印发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492号)文件执行。
五、本通知自二○○七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自治区物价局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交通厅
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宁夏公路车辆通行费
统一车型及载货汽车计重收费标准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5.09.22
宁价费发[2005]130号
各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财政局、交通局:
为了规范我区公路收费行为,从根本上遏止超限超载运输,有效保护路产路况,促进公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的规定,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的精神,经测算核定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现就宁夏公路车辆通行费统一车型及载货汽车计重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现行车型收费标准
客车、未实施计重收费的收费站和当计重收费系统出现故障时的货车收费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JT/T489—2003)的标准的要求统一调整如下:
1、高速公路按现行收费标准执行
表1 高速公路按车型收费标准
|
车型 |
划分标准 |
收费标准(元/车公里) |
|
货车(t) |
客车(座) |
|
1 |
2t以下 |
7座以下 |
0.30 |
|
2 |
2—5t(含5t) |
8—19座 |
0.50 |
|
3 |
5—10t(含10t) |
20—39座 |
0.70 |
|
4 |
10—15t(含15t)
20英尺集装箱 |
40座以上 |
0.85 |
|
5 |
15t以上
40英尺集装箱 |
—— |
1.00 |
2、执行宁夏普通公路计重收费标准一的收费站所对应的按车型收费标准
表2 宁夏普通公路按车型收费标准一
|
序号 |
车型 |
划分标准 |
收费标准
(元/车次) |
|
货车(t) |
客车(座) |
|
1 |
一客 |
—— |
7座以下 |
8 |
|
2 |
二客 |
—— |
8—19座 |
10 |
|
3 |
三客 |
—— |
20—39座 |
15 |
|
4 |
四客 |
—— |
40座以上 |
20 |
|
5 |
一货 |
2t以下 |
—— |
8 |
|
6 |
二货 |
2—5t(含5t) |
—— |
15 |
|
7 |
三货 |
5—10t(含10t) |
—— |
25 |
|
8 |
四货 |
10—15t(含15t)
20英尺集装箱 |
—— |
30 |
|
9 |
五货 |
15 t以上
40英尺集装箱 |
—— |
35 |
|
10 |
摩托车 |
2 |
|
11 |
拖拉机2吨以下(含2吨) |
3 |
|
12 |
拖拉机2吨以上 |
6 |
3、执行宁夏普通公路计重收费标准二的收费站所对应的按车型收费标准
表3 宁夏普通公路按车型收费标准二
|
序号 |
车型 |
划分标准 |
收费标准
(元/车次) |
|
货车(t) |
客车(座) |
|
1 |
一客 |
—— |
7座以下 |
10 |
|
2 |
二客 |
—— |
8—19座 |
15 |
|
3 |
三客 |
—— |
20—39座 |
20 |
|
4 |
四客 |
—— |
40座以上 |
30 |
|
5 |
一货 |
2t以下 |
—— |
10 |
|
6 |
二货 |
2—5t(含5t) |
—— |
20 |
|
7 |
三货 |
5—10t(含10t) |
—— |
30 |
|
8 |
四货 |
10—15t(含15t)
20英尺集装箱 |
—— |
36 |
|
9 |
五货 |
15 t以上
40英尺集装箱 |
—— |
42 |
|
10 |
摩托车 |
2 |
|
11 |
拖拉机2吨以下(含2吨) |
3 |
|
12 |
拖拉机2吨以上 |
6 |
4、其他特种车辆按照核定吨位的相应档次的货车标准计收,当单车拖曳另一辆挂车时,该组合车辆的车型按照高于主车一个类别的车型分类标准执行。
二、公路载货汽车计重收费标准
(一)高速公路
正常车辆基本费率为0.075元/吨公里。根据实际车货总质量,小于10吨的车辆按0.075元/吨公里计费;10吨至40吨的车辆按0.075元/吨公里线性递减到0.05元/吨公里计费[费率=0.075-0.025×(车货总质量-10)÷30];大于40吨的车辆按0.05元/吨公里计费;车货总质量不足4吨,按4吨计费;计费不足1元时四舍五入,计费不足10元时,按10元计费。
(二)普通公路计重收费标准
根据宁夏现行普通公路收费标准种类较多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标准变更给社会带来的影响,将全区普通公路计重收费标准分为二类,分别如下:
1、普通公路标准一
正常车辆基本费率为2.00元/吨车次。根据实际车货总质量,小于10吨的车辆按2.00元/吨车次计费;10吨至40吨的车辆按2.00元/吨车次线性递减到1.50元/吨车次计费[费率=2.00-0.50×(车货总质量-10)÷30];大于40吨的车辆按1.50元/吨车次计费;车货总质量不足4吨,按4吨计费;计费不足1元时四舍五入,计费不足8元时,按8元计费。
2、普通公路标准二
正常车辆基本费率为2.50元/吨车次。根据实际车货总质量,小于10吨的车辆按2.50元/吨车次计费;10吨至40吨的车辆按2.50元/吨车次线性递减到2.00元/吨车次计费[费率=2.50-0.50×(车货总质量-10)÷30];大于40吨的车辆按2.00元/吨车次计费;车货总质量不足4吨,按4吨计费;计费不足1元时四舍五入,计费不足10元时,按10元计费。
三、超限运输载货汽车加收通行费标准
对超限运输载货汽车实施加价收费,按照车货总质量超总轴限幅度的不同确定加收标准。正常质量的车辆,按正常车辆的计重费率计收通行费;超限30%以内(含30%)的车辆,暂按正常车辆的计重费率计收通行费。超限幅度超过30%的车辆,加收通行费,使公路的非正常损坏得到合理补偿。
为合理分流交通流量,缓解我区普通公路的通行压力,对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施行不同的加收标准:
(一)高速公路超限运输加收标准
对于超限幅度分别为:30%—50%(含50%)、50%—100%(含100%)、100%以上的车辆,正常质量和超限30%以内的部分暂按正常车辆的计重费率计收通行费,其余超过部分分别按基本费率的2倍、3倍、4倍加收通行费。
(二)普通公路超限运输加收标准
对于超限幅度分别为:30%—50%(含50%)、50%—100%(含100%)、100%以上的车辆,正常质量和超限30%以内的部分暂按正常车辆的计重费率计收通行费,其余超过部分分别按基本费率的3倍、4倍、5倍加收通行费。
(三)当车货总质量同时超过规定的总质量限(46吨)和总轴限时,按超限比例大者计费。
四、普通公路计重或按车型收费执行收费标准的收费站:
(一)标准一:陶乐收费站、高家闸收费站、中宁黄河桥收费站、中卫黄河桥收费站、杨郎收费站、银灵吴收费站、盐兴公路惠安堡收费站、吴青路桥收费站、109国道四十里店收费站、109国道地三收费站、石嘴山黄河桥收费站、汝西公路收费站、胜金关收费站、盐兴公路兴仁收费站。
(二)标准二:银川黄河辅道桥收费站、307国道盐池收费站、广武收费站、110国道石嘴山收费站、六盘山隧道收费站、蒿店收费站、甘塘收费站。
五、公路载货汽车计重收费先在甘塘收费站、110国道石嘴山收费站、石嘴山黄河桥收费站、307国道盐池收费站、广武收费站、汝西公路收费站试行,高速公路以及其它收费站计重设施安装完成后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验收批准后执行计重收费标准。
六、下列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1、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
2、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理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
3、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
4、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
5、除高速公路以外的收费站,按国家规定在绿色通道上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减半收取车辆通行费。
6、自治区法规、规章规定的车辆。
七、本通知自二00五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二OO五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