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银发改发[2009]338号
关于调整银川市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直属机构、各区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意见》(发改【2005】2200号)文件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物价局《关于做好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宁建发【2009】220号)文件精神。经银川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1、对2009-2010年供热季供热价格做适当的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银川市集中供热价格调整表
单位: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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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类别 |
燃煤锅炉
供热价格 |
热电联产
供热价格 |
天 然 气
供热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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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住宅 |
3.8 |
3.8 |
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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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公 楼 |
4.9 |
5.3 |
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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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用房 |
5.5 |
6.0 |
6.0 |
2、对经住房保障局确认的,达到50%以上建筑节能标准或列入国家、自治区和本市、县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改造工程的民用节能建筑,在以上价格的基础上减免5%。
3、城市低保户仍然执行2.8元/㎡月的供热价格,不足部分由政府按去年的补贴方式核补。
4、启动煤价热价联动机制,从明年开始,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和及时检测市场煤炭价格变化情况,当煤炭价格变化幅度每吨超过50元时,就要及时对供热成本进行监审,并根据成本监审结果适时适度调整热价。
5、认真落实建设部关于开展集中供热分户计量推广工作的要求,相关部门要抓紧开展两部制热价的试点,争取早日在我市推行集中供热分户计量。
6、灵武市和永宁、贺兰两县可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二00九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