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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川市农村金融制度创新的思考
2008-08-29
 
完善农村金融制度,既是当前我国深化金融改革的理论难点,也是解决“三农”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关键所在。我市的广大农村地区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具备了对商业性金融的客观需求,但是从信贷提供方的角度看,广大农户、农村个体工商户的资金需求所固有的问题几乎没有任何改变,迫切需要我们解放思想,对现有的金融制度进行创新。我们以银川市农业设施抵押贷款为例,对此进行分析。

一、面向农村金融需求的银行信贷模式需要创新

《1989年世界银行发展报告:金融体系与发展》中提到:正式金融安排往往无法满足农村非法人部门的金融需求,很大程度上与正式金融机构已成体系甚至有些僵化的业务流程和管理模式有关。比如,凭借严格的贷款三查制度来保证信贷资金安全,要求借款人必须接受资信调查,要求贷款的各项手续必须齐全,要求借款人更多地提供合格抵押品。以这些做法直接应对农村金融需求,自然极大地提高了金融机构的信息成本、交易成本和管理成本,而通过针对性的业务创新和管理制度创新,则既可以实现资金的安全运用,又能有效金融服务成本。

从我市农业设施抵押贷款来看,主要是解决生产经营资金不足的问题。2007年,我市农民人均纯收入已经达到4302元,这表明我市农村金融需求已经基本摆脱了小农家庭生存需要的传统属性,已经转向农业生产性和经营性资金占较大比重的阶段。而生产性和经营性资金需求其本身的自偿性很强,从而大大降低了金融机构的风险。从设施农业本身来讲,具有资金投入大、科技含量高、劳动力投入密集、组织化程度高、收益良好的特点,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村贷款分散、急需、小额、缺少抵押的问题。目前,我市农业设施抵押贷款存在的主要问题还是信息不对称、贷款审批时间长和风险防范,而所谓的无法评估设施的价值(包括设施自身价值和使用价值),或者是农业设施无法抵押等都不应构成资金融通的障碍,因为这些问题可以通过金融产品的设计及合理的金融资产定价予以解决。

1、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我们可以在充分发挥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作用的基础上,通过基层农信社信贷员和建立在血缘、地缘或行业基础上的互助信用组织,充分掌握农户的信息和信用状况,解决发放贷款中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2、对贷款审批时间较长的问题,可以进一步扩充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的职能。在对用于抵押贷款的农业设施进行审核和权属认定的基础上,对贷款人的信用和经济实力进行评价,提出是否给予贷款的建议。也可以与金融机构协商,共同对贷款申请进行评价认定,解决贷款发放与借款要求在金额、时间等方面的矛盾。

3、对风险防范问题,可以通过互助信用组织或其他民间组织充当担保中介。同时,借助社会基层群体间的道德约束力量和互保、联保所形成的监督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完全可以防范金融风险。

二、与银行信贷相关的其他金融领域迫切需要发展

银行贷款只是金融范畴中的一部分,创新信贷模式能否在实践中顺利展开,一定程度上还要取决于农村其他金融活动是否发达。目前来看,我市农村金融制度创新还应考虑以下方面。

1、鼓励基层互助信用组织。民间非正式金融安排的优势一方面表现为信息对称,违约和风险损失的可能性大大降低,另一方面则在道德约束导致信用具有“自我履行职能”的性质,成员之间起到很好的担保作用。在某种程度上,农村互助信用发展得好,也为金融资本的进入创造了良好条件。

2、支持订单农业。设施农业组织化程度较高,为加快发展订单农业创造了良好的条件,而订单农业对降低农业金融风险大有裨益。比如,可以由银行与农产品企业完成贷款交易,由这些企业以赊购和预付定金的方式来满足农户的资金周转需要。这样可以锁定未来收益,防止农产品价格的大起大落,影响贷款的偿还能力。对金融机构来说,在信贷活动中捆绑越多的借款人利益,贷款回收就越有保障,从而大大降低金融风险。(张 勇)
 
(编辑:市委宣传部 张跃庆  供稿:市解放思想大讨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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