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工商局公布的10起2009年度消费者维权十大类型典型案例中,涉及老百姓日常生活相关的食品安全、产品质量、预付消费等多个方面,其中,商业贿赂案、一家人身陷传销组织成为新的典型案例。
黑心棉加工棉被。2009年3月5日,工商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张某在民乐一队一出租屋内进行棉被网套加工销售,使用的填充棉絮发黑,且散发着异味。经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加工的产成品棉被无标签、无标识、无合格证。随后,执法人员对成品棉被随机抽样,经委托检验为不合格产品。依据《产品质量法》规定,张某的做法构成生产、加工、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银川市工商局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成品棉被9床、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和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神奇魔表全靠“吹”。2009年6月,赵某从天津购进某品牌降压表100块,在兴庆区解放西街一店内销售。9月3日,为增加销量,赵某在区内某报发布了题为《高血压患者新希望》的广告,包含“XXX高级降压表让您远离高血压突发性的晕倒、猝死。一块短时间内就能平稳降压的魔表。一块24小时平衡血压,为生命保险的魔表……”等内容,在销售中也向顾客宣称“XXX降压表适应人群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心肌缺血、冠心病、心绞痛、心肌梗塞等……”经调查,上述内容无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属虚假宣传。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银川市工商局依法作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和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塑料餐具。去年,林某从天津购进国家明令淘汰的聚苯乙烯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100万个,在银川市东环市场某餐具经销部销售。截至2009年8月21日执法人员检查时,该批餐具尚未售出。依据《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林某已构成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违法行为,银川市工商局依法作出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聚苯乙烯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100万个和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销售改装电视机“以次充好”。2009年1月4日,韩某以1620元的价格,从银川旧货市场购进6台康佳贵族数码彩色电视机准备销售,当场被执法人员查获,并委托宁夏电子产品监督检验所对这些电视机进行鉴定,结论为:“该产品为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劣质产品。”依据《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银川市工商局依法作出没收康佳贵族数码彩色电视机6台、罚款1620元的行政处罚。
违规“美容”胡萝卜。自2009年5月12日,李某在银川市北环批发市场内用保鲜剂“焦亚硫酸钠”清洗胡萝卜进行销售,被执法人员查获,经委托北环批发市场农药残留检测站鉴定,胡萝卜有农药残留为“不合格”农产品。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李某已加工清洗胡萝卜750公斤。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李某已构成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的违法行为,银川市工商局依法作出责令停止销售、监督销毁农残超标胡萝卜750公斤和罚款10260元的行政处罚。
售假冒名牌化妆品遭罚。2008年12月29日,张某从广州购进标注有世界某两个知名品牌商标标识的护发产品6个品种共1003瓶(支)。2009年3月3日,经商标持有人对张某销售的化妆品判定,均为假冒商品。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张某已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银川市工商局依法作出责令停止销售、没收侵权商品1003瓶(支)和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贩卖假品牌白酒被罚。2009年1月19日,罗某从银川市金凤区一私人手中购进区内某“知名品牌”白酒100箱,运至宁夏日用百货副食品批发市场销售时被工商执法人员查获,经该品牌白酒厂家判定均为假冒该厂白酒。依据《商标法》相关管理规定,银川市工商局依法作出责令停止销售、没收侵权白酒100箱和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购物卡贿赂成“败笔”。2008年11月24日,宁夏某电梯公司购买2000元购物卡,给付宁夏某厂相关部门负责人,想以此获得更多电梯维修和保养业务,牟取不正当利益,并以购买“办公用品”的名义在公司入账报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宁夏某电梯公司构成商业贿赂的违法行为,银川市工商局依法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贺兰县查获11.875吨不合格有机肥。2009年2月14日,贺兰县某农资经销部购进某品牌盐碱调理剂有机肥料13吨进行销售。4月13日,贺兰县工商局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持有的《检验报告》与该批次有机肥料不符,随即委托宁夏回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进行检验,结论为该批次盐碱调理剂有机肥为不合格产品。依据《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银川市工商局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盐碱调理剂有机肥料11.875吨、没收违法所得720元和罚款18400元的行政处罚。
一家三口身陷传销陷阱。2009年4月,张某被传销人员王某(王某另案处理)以投资做生意为名从河南封丘骗至贺兰县。经多次进行“洗脑”式灌输“五级三晋制”的传销致富思想后,张某交纳33500元费用,加入了以打着“发展人力资源”为幌子的传销组织。
为牟取利益,张某将丈夫车某和儿子发展为自己的下线,成为该组织体系中的“主任”级别。9月份,丈夫和儿子分别脱离传销组织回河南老家后,张某为了晋升更高“级别”获得更多返利,在无法继续发展下线时,借用张××、陈××身份证复印件向该组织各交33500元,分别登记为丈夫和儿子的下线。
被执法人员查获时,张某共向传销组织交款151000元,并先后4次从传销组织获得返利31000元。张某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构成参加传销的违法行为,银川市工商局依法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