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机关管理,提高机关效能,各机关要逐步建立、完善并认真执行以下十项制度:
一、公示公告制。各机关应公开的事项必须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要以多种形式公开机关和各处(科)室的职责范围,公示办事程序流程图,公开办事依据、要求、时限、纪律及承办处(科)室、承办人员、负责人姓名、佩戴上岗证等内容。
二、岗位责任制。各机关在定编、定员的前提下,根据因事设岗、职责相称,责权一致、责任分明,任务清楚、要求明确,便于考核的原则,对机关的总体职责,各处(科)室和岗位承担的工作内容、数量、质量及完成的程序、标准和时限,应有的权力和应负的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机关的总体职能。
(二)内设处(科)室的主要职责。
(三)具体岗位的设置及其职责。
(四)具体岗位B岗责任人。
三、AB岗工作制。各机关办理审批、审核、发证、报名等手续的岗位,岗位工作人员A岗不在位时,要落实B岗承办人,由B岗承办人自动顶替。机关主要领导不在岗时,也应指定一名副职代行其职责。顶岗人员应认真履行所替代岗位的职责,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业务。
四、首问责任制。针对群众对各机关内设机构职责分工和办事程序不了解、不熟悉的情况,当群众来访时,在岗接受询问的首位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的责任是:
(一)属于首问人职责范围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有关办理事项及所需材料。
(二)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要主动告知或引导到经办处(科)室,经办处(科)室无人时,应告知联系电话。
(三)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要尽可能的帮助其了解承办部门。
五、一次性告知制。承办人对管理和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3-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告知办事程序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对其所申办的事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明确或情况特殊的,承办人应在第一时间请示机关领导,并及时告知管理或服务对象。
六、服务承诺制。各机关要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作出服务质量及服务时限的承诺,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主要内容有:
(一)简化办理程序,缩短办事时限,最大限度地方便管理和服务对象。
(二)提供优质服务,对作风、监督、收费等方面作出承诺。
七、限时办结制。各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其行政事务和管理服务事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办理。凡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办事时限并可以提前的提前执行;没有规定办事时限的,其办事时限由职能部门提出,并予以公布,严格执行。对管理和服务对象申办的事项,在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要即时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和刁难,无正当理由不准延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告知办事时限,并说明理由。
八、否定报备制。各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管理和服务对象的申请事项要严格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检查审核,对确实需要否定并符合职权范围的,才能否定,并填写登记表,内容包括:审办单位或审办人姓名、电话、审核事项、否定的理由及依据、领导意见等内容。同时在规定时间内以规范性文书及时向分管领导报送或上级机关报备。
九、效能考评制。各机关效能建设工作要进行考核和评议,以效能为主要目标,要求各机关制定出一套科学、量化、操作性强的考核评议办法,客观、公正、真实、有效地反映效能建设的效率、效果。对各机关考评的主要内容有:工作目标、履行职责、工作效率和廉政建设四个方面;对机关工作人员考评主要是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考评采取定量考评与定性考评相结合、年终考评与组织考查相结合、领导评议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的方法。
十、失职追究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造成不良影响或致使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受到损失的,要追究其行政责任。
(一)失职的种类:
1、不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能正确履行职责,贻误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
2、对分管范围内工作人员发生效率低下,作风恶劣,违纪、违法问题长期失察、管理不力或放任不管的;
3、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作风拖拉,办事不力,推诿扯皮的;
5、对本机关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
6、工作时间擅离职守,造成工作失误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7、其它失职类错误。
(二)责任追究:
1、机关工作人员因失职未造成损失、未构成违纪、违法的,视情节给予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处理。
2、机关工作人员失职并造成损失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
3、机关工作人员因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4、在追究工作人员失职行为的同时,还要视情况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