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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高院公布十大知识产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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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银川新闻网 2018-06-14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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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以来,宁夏法院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563件,结案465件,调撤率达62.15%,当事人无一上访,服判息诉率100%。近日,宁夏高院发布了近年来审理的十大典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案。 

  小米公司诉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 

  2015年4月,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华润万家银川市正源北街店及其法人宁夏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小米”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模具,并赔偿经济损失。 

  宁夏高院审理,判决宁夏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及其银川市正源北街店停止销售涉案侵权产品,赔偿小米公司损失2.5万元;东方通信股份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侵权产品,赔偿小米公司损失7.5万元。 

  “永和豆浆”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银川市兴庆未来永和豆浆店未经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授权许可,擅自在门头及餐具上突出使用“永和豆浆”字样,上海弘奇永和餐饮诉请法院判令未来豆浆店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5.6万元。 

  宁夏高院审理认为,未来豆浆店构成侵权,判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上海弘奇2万元。 

  “米其林”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米其林集团诉请法院判令中卫市永胜米其林轮胎大全店立停止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等。 

  银川市中院审理认为,被告在其经营的店铺门头使用“米其林轮胎”“米其轮轮胎”标识及在名片上印有“米其林轮胎”等行为,侵犯了米其林集团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中卫市永胜米其林轮胎大全店立即停止侵权,赔偿5万元。 

  “成辉广告”商标权侵权纠纷上诉案 

  2014年6月,银川成辉资讯通广告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决宁夏成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停止在其印刷品上使用“成辉广告”字样,赔偿损失300万元。 

  宁夏高院审理认为,宁夏成辉文化传媒在其印刷品广告使用的“成辉广告”字样是经工商管理部门合法登记并准许使用的字样,不构成对银川成辉资讯通广告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的侵害,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银联”商标权侵权纠纷案 

  中国银联公司请求判令宁夏银联商服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销毁所有侵权物品,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宁夏高院审理认为,宁夏银联商服公司侵害了中国银联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判决立即停止使用“银联或其他与中国银联公司商标相近似的标识,变更企业名称,赔偿中国银联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万元。 

  《打破终端管理的瓶颈》著作财产权纠纷案 

  2014年,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面向公司)发现宁夏红枸杞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枸杞产业)未经许可亦未支付报酬,在其网站传播三面向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打破终端管理的瓶颈》一文。此前,三面向公司通过与该文作者张会亭签订转让合同取得该文的著作权。三面向公司诉请法院判决红枸杞产业赔偿稿酬损失、合理费用10389元。 

  经中卫市中院审理,判决红枸杞产业赔偿三面向公司4000元。 

  《从军忆》长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从军忆》长诗系原告杨明1994年5月创作而成,被告方贵对《从军忆》作品中个别语句修改后,于2012年在黄河出版传媒集团宁夏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灵武园艺试验场编撰并享有出版权的图书《岁月的风声》中发表《红色记忆》作品,与原告创作的《从军忆》作品绝大多数重复。 

  银川市中院审理认为,被告方贵未经原告合法授权公开发表,属于剽窃行为。《岁月的风声》作为宣传灵武园艺试验场的文学作品集,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判决被告方贵、灵武园艺试验场立即停止使用《从军忆》,在媒体公开向原告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元。 

  “广东日昭”发明专利权侵权纠纷案 

  2007年,罗志昭获得名称为“复合导电管母线连接器”的发明专利证书,许可广东日昭新技术应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昭公司)独占实施该发明专利。2012年8月,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招标。日昭公司与镇江市利浦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浦公司)均进行了投标。利浦公司递交的投标文件中的元器件金属蔽管式绝缘铜母线,侵犯了罗志昭和日昭公司的发明专利和授权专利的权利内容。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与利浦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利浦公司又与江苏士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士林公司)签订购销合同。日昭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利浦公司和士林公司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宁夏高院审理认为,利浦公司构成侵权,但中标并签订买卖合同,未实际履行,也士林公司未制造销售过涉案侵权产品,不存在侵权,判决利浦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驳回原告其他请求。 

  “大地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2007年,内蒙古宇翼环保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润梅获得“化工废料电石灰处理堆积方法”的发明专利。后以独占许可方式许可宇翼公司实施其所拥有的化工废料电石灰处理堆积方法专利权。2012年5月,宇翼公司与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宇翼公司负责用其电石渣环保堆放处置专利技术负责大地公司的相关工程处理项目。承包合同正式终止后,大地公司未经允许继续使用宇翼公司的专利技术。羽翼公司请求法院判决大地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银川市中院判决大地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宇翼公司的发明专利,赔偿5.32万元。 

  “特莱斯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案 

  宁夏新加源化工公司与宁夏特莱斯环保科技公司于2014年7月签订3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合同》,约定特莱斯公司编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石嘴山市环境保护局评审、审批,3个项目的费用均为10万元。特莱斯公司按合同约定完成3个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新加源公司支付每份合同的前两笔费用合计20万元后,剩余10万元不予支付。特莱斯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新加源公司支付拖欠的费用10万元。 

  石嘴山市中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3份合同合法有效,判决宁夏新加源化工有限公司向宁夏特莱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技术咨询报酬10万元和逾期支付报酬利息损失75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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