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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调整特困供养基本生活费救助标准!城市月提高52元,农村年提高9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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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宁夏日报 2020-02-22 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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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保障好因疫情导致生活困难城乡居民基本生活,自治区民政厅及时制定跟进做好困难救助五项措施,包括及时调整困难救助标准,全力保障社会救助对象感染患者基本生活,适度提高临时救助标准等,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针对疫情期间困难群众可能出现的临时性、突发性生活困难,我区及时将城市特困供养基本生活费救助标准由不低于728元/月调整到不低于780元/月,每月提高52元,农村特困供养基本生活费救助标准由不低于4940元/年调整到不低于5928元/年,年提高988元;临时救助按急难型困难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和个人分类分档救助,人均救助标准分别由不低于1120元、1680元和840元提高到不低于1200元、1800元和900元,人均分别提高80元、120元和60元,确保困难群众生活得到有效保障。

同时,全力保障社会救助对象感染患者基本生活。对已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流浪乞讨人员和领取高龄津贴人员,在实施相关救助的基础上,即时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其中,城市每人不低于3000元,农村每人不低于2000元。我区还适度提高临时救助标准,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兜底中的兜底”作用,在疫情防控期间,上浮临时救助标准,上浮比例不高于原临时标准的20%。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以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生活困难家庭,可根据实际情况直接给予临时救助。对因疫情防控造成家庭生活必需品支出大幅增加,导致难以维持其家庭正常生活的,及时落实急难型临时救助。对暂时无法务工的困难群众开展及时救助。遇特殊情况需立即救助的,可采取“先行救助,后补齐手续”方式,解决需救助家庭的临时性、突发性生活困难。

疫情防控期间,对家庭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低保对象,我区给予延长渐退期。待疫情结束后,视实际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退出手续。同时,严格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12个月以内的低保渐退期;对低保对象实现就业的,可给予18个月以内的低保渐退期,以增强其就业稳定性。

此外,我区各级民政部门对因家属患新冠肺炎、隔离等原因导致无人照料的困难老人、残疾人和困境儿童,帮助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落实照料服务责任,并及时提供米、面、油、蔬菜等基本生活物品,所需资金从下拨的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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