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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向高等院校全面下放职称评审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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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银川新闻网 2020-03-09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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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向高等院校全面下放职称评审权限的通知》,向全区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院校等19所高校下放职称评审权限,突出用人单位在人才评价中的主导作用,最大限度激发高校教师的教书育人积极性和创新创业创造活力。

2018年,我区已将高等学校教师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宁夏大学、宁夏医科大学、北方民族大学,中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其他各高校。今年,我区加大职称制度改革力度,在以往的基础上,将高等学校教师系列正高级及以下职称评审权限,扩大到全区所有本科院校、高职院校,包括:宁夏大学、宁夏医科大学、北方民族大学、宁夏师范学院、宁夏理工学院、宁夏大学新华学院、银川能源学院、中国矿大银川学院、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宁夏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宁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宁夏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宁夏警官职业学院、宁夏艺术职业学院、宁夏葡萄酒与防沙治沙职业技术学院、宁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宁夏工业职业学院、宁夏体育职业学院。同时,将自然科学研究系列正高级及以下和实验系列、档案系列、图资系列副高级及以下职称评审权限下放到宁夏大学、宁夏医科大学、北方民族大学、宁夏师范学院,实行自主评审。对尚不具备独立开展评审工作能力的高校,可采取联合评审、委托评审的方式进行评审。

为保证评审科学公正,各高校将对申报人员业绩、推荐审核情况和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开,组建本校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的同时,组建评审监督委员会,由自治区纪委驻校纪检监察组工作人员、离退休知名专家及教师代表组成,对专家抽取、面试答辩、专家投票等评审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系列主管部门对高校评审结果实行备案制管理,对评审工作建立倒查追责机制,对违反有关规定、评审程序及纪律要求,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院校,将责令其整改,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将收回职称评审权限。

高校评审标准既可以按照自治区相应系列评审标准条件开展评审工作,也可以根据本校专业发展和自身需要,结合学科、专业、岗位特点,制定不低于自治区标准的评审标准条件。各高校间流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本校评审标准重新评审确认。各高校评价标准将充分体现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的激励导向,重点评价教师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的实际贡献以及学术能力、创新能力、成果转化推广、服务决策、科学普及等方面的贡献。并推行“代表性成果”评价机制,对论文、学术成果进行盲评,淡化数量要求,强化质量要求,鼓励专业技术人员深耕专业、潜心研究。同时,坚持把师德放在教师职称评价的首位,完善师德评价考核办法,将师德评价贯穿于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全过程,对师德失范情形实行“零容忍”,对弄虚作假、学术不端实行“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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