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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202/2017-16638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2017-08-15
责任部门: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发布日期:2017-08-15
名 称: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火灾预警信息发布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火灾预警信息发布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火灾预警

信息发布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开管办发〔201723

  

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火灾预警信息发布暂行办法》已经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7814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火灾预警信息发布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火灾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的发布,向社会提供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预警信息,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火灾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警级别按照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火灾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由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区域进入预警期,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和宣布解除警报。

第三条  预警信息实行统一发布制度。需要发布的预警信息要按预警级别统一报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审批。

第四条  火灾预警信息发布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发布专项预警信息。

第五条  预警信息应当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

第六条  发布方式应充分利用各种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采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通知等方式,快速、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各界和公众。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第七条  有关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御工作,避免或者减轻突发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损害。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组织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第九条  公众接到预警信息后,要配合政府及其有关单位做好应对工作。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虚假预警信息。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相关责任:

(一)非法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息的;

(二)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和固定网、移动网、因特网等通信网络,擅自更改或不配合发布有关单位提供的实时预警信息的;

(三)违反预警信息发布管理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预警信息的发布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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