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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202/2018-08307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2014-09-29
责任部门: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发布日期:2014-09-29
名 称:关于印发《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厂房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字解读』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厂房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厂房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局、委、办,特设机构,直属公司: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厂房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014年9月29日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厂房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工业厂房管理,规范企业租赁程序,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开发区管委会认定的对外出租的工业厂房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厂房租赁 

  第三条  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入驻工业厂房: 

  (一)须在开发区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纳税,证照齐全、合法经营的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入驻工业厂房的项目应符合国家宏观产业政策和开发区产业发展方向,符合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要求。 

  (三)项目有一定投资规模和科技含量,成长性好、正式投产后一年内能达到规模以上标准的企业。 

  第四条  租赁工业厂房的企业经开发区经济合作局、经济贸易发展局、高新总公司进行项目预审,根据需要有的项目可由经发局组织论证。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同意后,签订《项目投资合同》并与高新总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办理物业管理交接手续,并足额缴纳厂房保证金、物业费、采暖费。 

  第五条  工业厂房按规划标准建设,基本配置包括水、暖、照明用电,局部厂房配置5T行车(具体见租赁合同),租赁方如需对内部结构进行改动以及增加新的配套设施或提高配套标准,则需经开发企业同意由租赁企业自费实施。其中: 

  (一)天然气由租赁企业自行向天然气公司申请并承担接入及使用费用,开发企业协助提供管线位置。 

  (二)园区提供开闭所电源点,用电负荷在250KVA以下的由高新总公司配置,高于250KVA的由租赁企业自行向供电单位申报用电。变压器、配电柜、计量装置等将来能够移动的附属设施由租赁企业购买,租赁到期后自行拆除。 

  (三)园区统一使用热电厂集中供暖,如需使用蒸气,由租赁企业自行向热电厂申请。 

  第六条  两家以上的企业租赁同一栋厂房,如需隔离则由提出要求的租赁企业自行实施,隔离方案需报消防大队批准,费用双方协商分摊。 

  第三章  租金及优惠政策 

  第七条  开发区管委会定期据实核算并发布厂房租金和物业管理费标准,对经批准入驻园区的企业实行优惠租金。优惠租金与成本租金之间的差额由管委会向开发企业补贴。 

  第八条  厂房保证金每栋5万元。 

  第九条  租赁企业第一次签订合同,给予最长6个月期限的设备组装调试期。期间不收取房租,只收取物业费、采暖费等费用,6个月后开始收取房租。租金实行半年预缴。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给予租金奖励,奖励由开发区财政予以兑现。 

  1.标准厂房按照企业年实现销售收入计算,凡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并纳入国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管理的,租金全额奖励;未达到的则不予奖励。 

  2.定制或代建厂房企业,每平方米租赁面积实现销售收入达到10000/年标准的,租金全额奖励;未达到的则不予奖励。 

  第十一条  租赁上述厂房的企业的租金优惠政策,如果在本办法出台前企业与管委会签订的《项目投资合同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项目投资合同书》中未约定的执行本办法。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租金奖励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开发区工业厂房租金财政奖励申请表》; 

  (二)厂房租金付款凭证; 

  (三)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企业的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原件及银行到帐证明。 

  第十三条 厂房租金奖励申请由开发区厂房资产管理企业受理初审,会同开发区经济贸易发展局、经济合作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审核。符合第十条租金奖励条件的企业报管委会批准后,给予租金奖励。 

  第十四条 每年年底受理企业的租金奖励申请,不足一年的按实际租赁期限申请奖励。租金奖励自受理后一个月内兑现到位。 

  第四章  退出机制 

  第十五条  租赁企业签订租赁合同后六个月以内不能投入正常生产,或停产一年的,则劝其退出,终止合同,收回厂房。 

  第十六条  租赁期间,租赁方按规定缴纳各项费用,拖欠各种费用超过六个月的,限期一个月内清缴。否则劝其退出,终止合同,收回厂房。同时报请管委会,停止租赁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及奖励。 

  第十七条  租赁期内销售收入连续三年达不到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则劝其退出,终止合同,收回厂房。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八条  每户入住企业租金奖励政策暂定为三年。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同时原《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工业厂房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废止。原执行《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工业厂房租赁管理暂行办法》未到期的承租企业的租金优惠政策按原办法执行至租赁合同期满。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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