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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202/2019-00267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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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19-08-19 |
责任部门: |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 发布日期: | 2019-08-19 |
名 称: | 关于印发《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局、委、办、直属公司、派驻机构: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管理办法》已经党工委、管委会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8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合法权益,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组织事故调查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银川经开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川经开区管辖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三条 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条 参加事故调查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履行职责,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工作的效率。
第二章 事故调查
第五条 银川经开区管委会根据银川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调查在辖区内发生的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其中,“以下”不包括本数。
不得再授权或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机构组织事故调查。
第六条 事故调查组由银川经开区管委会安监局、经发局、建设局、组织人事劳动局、法制办、工会、公安分局以及消防大队派人组成,并邀请纪工委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法律顾问参与调查。
第七条 事故调查组组成单位应当确定至少1名经验丰富、业务熟练的工作人员参加事故调查,事故调查期间不得随意更换。因特殊情况确需离开或更换的,须经事故调查组组长批准。
第八条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安委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安监局和事故发生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工作,事故调查组办公室设在安监局。
建设局参与建筑施工领域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经发局参与工贸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安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企业、烟花爆竹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消防大队负责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组组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调查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第九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对象存在近亲属等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调查情形的,应当主动向事故调查组组长申请回避。申请回避人所在部门应当重新派遣人员。
事故调查组组长需要回避的,由安委会指定其他人担任组长。
第十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应设管理组、技术组和综合组。
管理组主要负责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和主要原因,查清事故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向事故调查组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初步处理建议,形成事故责任调查报告。
技术组主要负责查清事故直接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类别,提交事故技术鉴定报告,配合管理组查清事故责任。
综合组主要负责收集和管理与事故有关的资料,起草事故调查报告,整理报送事故信息,协调事故调查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讨论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成员要认真负责的发表意见。
集体讨论主要围绕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事故性质认定、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认定、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以及防范和整改措施进行讨论。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括;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管委会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事故调查报告经管委会审查同意后报银川市人民政府批复。
第十七条 事故调查所取得的证据、集体讨论记录等档案资料由安监局负责归档保存。
第三章 事故处理
第十八条 经银川市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印发给各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并由党政办公室依法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十九条 安监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保障事故调查所需的车辆,财政局负责保障事故调查工作所需的经费。
第二十一条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存在弄虚作假、帮助规避责任、接受礼金礼券等影响调查结果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分别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经管委会审查后,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事故结案一年内,事故调查组组长组织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
第二十四条 对阻挠、干扰事故调查的,追究阻挠、干扰活动组织、实施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银川经开区管委会安监局和法制办负责解释。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