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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202/2019-00360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2019-12-10
责任部门: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发布日期:2019-12-10
名 称:关于印发《中共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会议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共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局、委、办,直属公司,派驻机构:

《中共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会议制度》已经2019年第3次党工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

2019年1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共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

会议制度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结合主题教育和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共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工委)的工作,提高党工委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银川市委第十四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中共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和自治区党委、银川市委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经开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经开区党工委是中共银川市委的派出机构,在中共银川市委的领导下,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对经开区党的建设全面负责,对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实行全面领导,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第三条党工委的职责: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党委、银川市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结合经开区实际,研究制定具体贯彻意见和工作部署,并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二)研究决定经开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深化改革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审议经开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算、重大改革事项、重大工程、重要项目、大额资金使用及其它重大事项,定期分析部署经济工作。

(三)研究决定经开区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宣传思想、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政法工作、群团工作、信访维稳等方面经常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定期听取相关工作情况汇报,定期分析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定期听取各支部书记抓基层党建、意识形态工作述职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的报告。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讨论决定有关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聘用和奖惩事项。对实行双重管理的干部任免提出意见建议。

(五)审议以党工委名义向市委重要请示、报告工作,向所属党组织发布指示、通知、通报,制定以党工委名义发布的涉及全局性工作的政策性文件等。

(六)研究决定应由党工委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条党工委会应当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定期研究党建工作。党工委会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和支持纪检监察工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第五条党工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党工委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处理,确保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增强党工委领导集体活力和团结统一。

第六条党工委书记主持党工委全面工作,组织党工委的活动。党工委副书记协助书记抓好党的建设工作,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协调和负责其他方面工作。党工委其他工委委员根据分工,负责有关工作,履行分管领域全面从严治党责任。

第七条党工委议事和决策的主要途径是党工委会议,凡属党工委职责范围内的重大决策,由党工委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不得以领导小组会议代替党工委会议决策。

第八条党工委会议由党工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参加的,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一般每月召开1次,如工作需要或情况紧急,可随时召开。

第九条党工委会议议题由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工委委员提出建议,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征集整理后,再由书记综合考虑确定。党工委会议召开时间、地点、议题和有关材料,一般应当在会议前1天通知和分送当工委委员。管委会提请党工委会议研究的事项,必要时可先提交管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后,再提请党工委会议研究。上会议题材料应当主题明确、重点突出、简明扼要,议题安排应当适量,一般性工作不列入议题。干部议题不搞临时动议。

第十条党工委会议出席人员为党工委委员,根据会议议题需要,纪检监察工委负责人和党政办公室、组织人事劳动局主要负责人可列席会议;视议题需要,由书记确定,也可请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党工委会议要突出工委委员议事职责,安排列席人员坚持精简、必要、务实原则。

第十一条党工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工委委员到会方可举行,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有关规定进行。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人员,会前应提前向主持人请假。党工委会议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度,党政办公室安排专人如实记录,会议决定事项应当及时制发会议纪要。

第十二条党工委会议做出的决策,由各工委委员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党政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党工委会议议定事项、重要会议精神、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进行跟踪督查,向书记和党工委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三条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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