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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202/2021-00075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2021-09-18
责任部门: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发布日期:2021-09-18
名 称:关于印发《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收发文管理制度》《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关于印发《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收发文管理制度》《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各部门,各派驻机构,各直属公司: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收发文管理制度》《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印章使用管理制度》《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督查工作制度》三项制度已经银川经开区管委会2021年6次主任办公会议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2021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收发文管理制度

进一步提高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办文效能,确保收发文工作安全准确,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结合银川经开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收文处理

来文处理工作是指对收到的各类文件按照规范化流程进行登记、分办、承办、批办、催办、答复、归档过程,收文处理应坚持准确、快速、高效的原则。

(一)收文登记

文登记由党政办公室文档室负责。主要内容:

1.通过银川电子公文处理系统平台接收的来文,在文件要素栏登记文单位、收文日期、公文标题、文号、紧急程度、公开类型等信息。

2.通过普通信函和机要信函收到的纸质公文(涉密公文除外),应当逐件清点根据文件分类,在公文首页加盖“办文”“阅文”“批文”分类办理。

(二)收文办理

1.办文。对需要纳入正常办文程序的收文,按以下流程进行办理。

(1)收文呈批。文档室对区市党委、政府文件按来文单位、紧急程度责任归口、分工归口分类后党政办公室主任提拟办意见,随呈党工委、管委会分管领导阅示;对需由主要领导直接处理的事项、重大事故处理意见以及其他需要党工委、管委会决策的特殊紧急事项的文件,文档室必须立收立呈

(2)按时办理。承办部门收到文件后,必须于收文当日进入办文程序。承办人须按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批示办理文件,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来文单位,并在党政办公室文档室备案。对于一般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紧急事项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对有办理时限要求的,应按照规定时限及时办结并报告;对于请示件,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答复;对于工作情况复杂、不能及时办结的要给文单位作出书面说明。因特殊情况领导不能及时批阅办件时,承办人应通过适当方式联系领导处理,不得延误、不得积压不送、不得压件停办。

(3)建立卷宗。对事关重大、情况复杂、办理时限较长的公文,由承办人详细记载公文办理情况,完整收集相关材料,形成卷宗,妥善保管。如工作变动,应及时移交相关人员,待办结后一并归档。

2.阅文。区市党委、政府的政策性文件和其他内容比较重要的文件,按照分工分送党工委、管委会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直属公司阅知;区市有关厅局或部门的文件,分送分管领导及部门阅知;对突发事件、重大紧急信息报告,及时送主要领导分管应急工作的领导及应急管理局阅知;其他公文、信函、资料可按内容送有关领导和部门阅知。

3.批文。区市领导、党工委、管委会领导的批示件,由文档室编号登记,转交相关部门办理。党政办公室要按批示内容认真做好登记、交办、督办、报告等工作,避免因文件办理不力出现重大失误。

(三)公文答复

对需要向来文单位回复办理结果的文件,应当由承办部门将办理结果书面报党政办公室,由党政办公室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四)公文清退、归档、销毁

1.清退。

(1)承办部门在文件办结后,将文件的所有相关材料一并退文档室归档,不得积压拖延。涉密文件阅后及时退回文档室统一存档或销毁

(2)非涉密文件、简报、资料等,可随时到文档室清退。

(3)承办部门工作人员调离时,应将本人管理、借用的文件向文档室移交、清退。

(4)清退文件时要将涉密文件、普通文件、图书资料分开,不得将涉密文件与普通文件、图书资料混装清退。

2.归档。

各部门对办理完毕的文件应及时整理并移交党政办公室文档室,由文档室根据相关规定整理、登记、立卷、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归档的文件。

3.销毁。

(1)非涉密文件、资料。对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文件、资料,由党政办公室主任批准后销毁。

(2)涉密文件、资料。销毁机密、秘密文件应登记造册,由党政办公室主任、监销人共同签字,经分管副主任审签后,到指定场所由2人以上监销。

二、发文处理

发文工作是指文件草拟、核稿、审核、签发、接收、校对、复核、用印、制发、归档等。

(一)文件草拟

各部门文件承办人为文件起草第一责任人,起草文件应做到: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准确理解党工委、管委会决策意图和领导指示批示精神,并同现行有关文件相衔接。

3.文件内容反映客观实际情况,提出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4.文件观点明确、内容充实,逻辑严密、结构清晰,表述准确、文字精练。

5.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6.标明文件公开方式。文件均应主动公开,如文件内容涉及敏感信息,承办人应将文件送党政办公室主任进行审核,确定是否公开。

(二)文件审核

1.文件初核责任人职责及初核内容

承办人负责对文件进行初核,主要对文件中存在的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事实依据、行文规则、发文规格、公开方式等方面进行初核

2.文件复核责任人职责及复核内容。

文件初核后,由承办人将文件交部门办文(处)室负责人对文件进行复核,并对发文必要性、发文规格、文种、发文范围、公开方式等进行复核,经复核通过的文件由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后交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经复核未通过的文件,一律退承办人重新办理。

3.文件审核责任人职责及审核内容。

承办人将文件送党政办公室分管文档副主任,由分管文档副主任对文件中的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审批程序、重要事实等方面进行审核,经审核后通过的文件由党政办公室主任对文件内容、格式、审签程序等进行全面把关后由相关领导审核后签发

所有参与文件承办、审核员在审核后均应签署姓名意见和完整日期

(三)公文签发

1.党工委上报区市党委的请示、报告、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涉及全局性、重要工作的文件,由党工委书记签发,党工委书记外出时可委托党工委副书记签发;管委会上报区市政府的请示、报告、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涉及全局性、重要工作文件,由管委会主任签发,管委会主任外出时可委托主任签发。

2.管委会商请市政府部门的公文,由分管副主任签发,涉及重大事项的由管委会主任签发。

3.已经管委会有关会议决定或属于例行批准手续的事项,由分管党政办公室的管委会领导签发。

4.党工委会议纪要由党工委书记签发;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纪要由管委会主任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分管副书记或副主任签发;大额资金使用重点项目入区、重大活动安排等重点工作需报管委会主任审签;拟提请党工委会议研究审议的重大事项党工委书记审签

5.党政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一般性、事务性的通知由党政办公室主任签;涉及多个部门共同参与的通知、方案结等应由分管党政办公室的副主任签发;涉及到管委会各副主任分管领域的文件,应由分管副主任签发。

6.管委会领导不直接签批未经党政办公室办理的文件。

(四)文件的接收、校对、制发、归档

党政办公室文档室负责文件的接收、体例审核、复校、制发、归档。

1.接收接收人员接收承办人文件时应以收到的电子文本为准,并对以下内容进行核对:各承办人是否严格按照经开区发文稿纸类别填写基础信息;纸质文件是否整洁,字迹是否清晰;发文范围、数量是否清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制发份数是否详细记载;对核实有误的文件,应退回承办人,并告知退回原因,待承办人补充完善后方可办理。

2.校对校对文件必须以签发稿为准,对文件文字、文种、密级等校对应尊重原稿。校对文件应认真、仔细,并注意保密。

3.制发文件制发应坚持特急公文优先于紧急公文,紧急公文优先于一般公文原则,做到准确、及时、安全制作公文。

(1)电子公文制发。电子公文制成后,按时限及时通过电子公文处理系统平台分发,特急件1小时内发出,急件半个工作日内发出,一般文件1个工作日内发出;涉密文件不得通过非机要网络发送;没有加盖党工委、管委会印章或发文字号的白头文、便函等非正式文件,由党政办公室主任审签后通过电子公文处理系统平台发送。

(2)纸质公文印发。印制涉密文件,必须在涉密设备上进行,并按涉密文件相关规定制成纸质发出,做到安全、保密;纸质文件制成后按时限分发,特急件半个工作日发出,1个工作日发出,一般2个工作日发出。已通过电子公文处理系统平台分发文件的单位,不再分发纸质公文。在分发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保密工作制度,投放准确、及时、安全、保密。

4.归档文件制成后,将文件原稿、成一式份及电子文件,按规定时间向档案室移交归档。

(五)发文原则

1.坚持少而精依照职权范围可由部门发文的事项,不管委会名义发文;可以党政办公室名义发文的事项,不以管委会名义发文;上级文件已公开发布、本级无新的政策、措施的事项不得重复发文;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严格控制公文篇幅和字数,努力做到篇幅简短、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

2.坚持快而准(1)党工委会议、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的拟印发的文件,须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印发;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须在5个工作日内印发;文件牵头起草部门须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将修改、会签后的文稿,以正式文件报管委会;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须在5个工作日内会签上报。党政办公室承办人要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跟踪传批。

(2)党工委会议纪要、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纪要须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拟出初稿,承办人要在5个工作日按程序将修改、签发后的纪要送文档室印发;专题会议纪要须在会议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拟出初稿,承办人要在3个工作日按程序将修改、签发后的纪要送文档室印发。

3.公文印发范围坚持党政归口原则。以党工委名义印发的文件主送范围一般为上级党委、经开区机关党委、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委、各基层党(总)支部;以管委会名义印发的文件主送范围一般为上级人民政府(含有关部门)、经开区各部门、派驻机构、直属公司;以党工委办公室、管委会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可参照党工委、管委会文件主送范围。

(六)公文执行

各单位在收到文件、会议纪要后,对要求落实的事项要快部署、快研究、快落实。党政办公室每季度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及时通报落实结果。

三、责任追究

对文件收文办理、草拟、核稿、制发过程中因责任心不强、把关不严造成发文事故的,由党政办公室进行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影响的,纪检监察室进行约谈问责。

四、附则  

(一)本制度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为保证银川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各类印章的权威性、严肃性,实现印章使用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印章管理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以及区、市关于印章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银川经开区(以下简称经开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所指的印章包括: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公章,管委会财务专用章、管委会法人名章,各党委(支部)、部门业务专用印章及管委会所属国有公司印章;党工委、管委会电子政务专网电子印章、党政办公室电子印章。

二、印章管理

1.党工委、管委会各类印章的刻制,首先由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管委会主任批准同意后,由党政办公室协调专业印章管理部门统一刻制。

2.党工委、管委会公章由党政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管委会财务专用章及法人名章由财政审计局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管委会所属各部门、直属公司业务专用印章由本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一个部门有多枚印章的,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集中保管;各部门、直属公司印章保管人名单须在党政办公室备案。

3.电子政务专网电子印章由党政办公室电子政务专网管理员负责保管;各类印章应存放于保险柜中,由印章管理人员妥善保管钥匙,不得外借或委托他人保管。

4.印章管理人员负有重要的政治和法律责任,必须政治可靠、品德优良、业务熟练保守秘密、坚持原则。印章管理人员出差或请假,须报请部门负责人或主持部门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指定专人代管,不准自行委托他人管理。印章管理人员变更时,由部门负责人监督,履行印章管理交接手续。印章管理人员要对印章经常检查,及时维护,严防遗失。

三、用印范围

党政办公室管理的各类印章,主要用于以党工委、管委会以及党政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各类文件,需要加盖印章的报表、介绍信、邀请函、有关证件、干部职工因公因私出国审核件、签订合同或协议,以及其它需要加盖印章的资料等;各部门管理的印章,主要用于本单位及管委会内部公文流转、业务往来;各直属公司管理的印章,须在管委会授权范围内使用;机关党委、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委、各支部用章均在业务范围内使用。

四、用印原则

1.使用印章应坚持“先批后用”原则。党工委、管委会印章的使用,由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批准;党政办公室印章的使用由办公室主任批准;机关党委、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委印章的使用由机关党委书记、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委书记批准;其他印章由各部门、直属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无主要负责人的,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批准;批准人应当在公文送审稿或用章资料原件上签字。事情特急而批准人又无法签字的,经请示批准人同意后,可先加盖公章,同时将盖章后的材料复印备存,并注明请示人、请示时间,事后补签字手续。未经批准,印章管理人员一律不得擅自加盖公章。

2.印章使用应当遵循“章不外出”的原则。印章原则上应在办公室内使用,由印章专管人员在办公室亲自办理盖印,不得将公章带出办公室或转交他人代办;对有关部门因工作需要,确需将印章带离办公室使用的,必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由印章专管人员亲自携带印章,在相关工作人员的陪同下,配合有关部门,完成印章的使用,并进行登记备案。

3.使用印章须坚持“记录在案”原则。用章人员要认真填写《银川经开区用印登记表》,登记内容包括:时间、用印单位或人员、文件名称、单位、数量、批准人姓名、经办人姓名等。凡加盖党工委、管委会公章的各类公文,必须将党工委、管委会领导签批的原件提交党政办公室备案、存档。各类资料用印须留文存档,使用人向印章保管人员提供一份盖章资料复印件,以备查。用印登记表在年底统一备案、存档。

4.电子印章的管理、用印审批参照实物印章执行。政务专网管理员应妥善保管电子印章密码,严防泄密,发现印章的使用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向党政办公室主任和上级部门报告并协助查明情况,及时妥善处理。

五、用印规范

1.印章管理人员用印之前,要做好检验、核对工作。属于公文用印的,要核对公文版头、标题中的发文机关以及落款处的发文机关名称是否一致,并对文件内容进行详细审核,检验是否有错印、漏印,并核对份数,经检验确定无误后方可用印,要做到不漏盖、不多盖。严禁为空白纸张、空白介绍信、空白便函、空白证件等用印。

2.印章使用要做到端正、清晰、美观,保证印章环形字组或横排字体端正无斜,坐落大方,用印位置准确,严禁出现颠倒、斜印或重印。

六、责任追究

印章管理人员要切实加强印章管理,任何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制度程序使用印章,未经本制度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对未经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和党政办公室主任同意擅自用印或将印章擅自委托他人代管的,发现一次调整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予以调离,并严肃追究政治、法律、经济责任。

七、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督查工作制度

为确保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各项决策、工作部署得到高效落实,结合经开区实际,制定本督查工作制度。

一、工作任务

1.对中央、自治区、银川市党委、政府对经开区下达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2.对党工委、管委会确定的年度重点目标、重大项目、重要任务落实推进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情况报告;

3.对党工委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情况报告;

4.对党工委和管委会领导批示、交办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情况报告;

5.对各部门、派驻机构以及直属公司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情况报告;

6.对接自治区督查室、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配合落实好自治区、银川市相关督查督办工作;

7.适时组织开展领导督查、专项督查、联合督查、明查暗访等工作;

8.完成管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二、工作方式

1.日常督查。以电话、材料汇报方式督促责任单位对督查事项开展自查、说明情况,开展检查、访谈、暗访,约谈督查事项责任单位负责人或具体责任人。

2.联合督查。对涉及多个责任单位的重点工作或专业性较强的督查事项,由党政办公室牵头,有关业务部门参加,组成联合督查组,形成督查合力,共同推动工作落实。

3.跟踪督查。对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工作任务,跟踪督促责任单位按工作要求和规定期限贯彻落实。

4.实地督查。通过实地明察暗访,有针对性地开展实地督办、核查,掌握真实、准确的第一手情况,抓好督办和落实工作。

5.专项督查。对涉及多个单位且久拖不办的事项,向管委会分管领导汇报,由分管领导召集相关责任部门,召开专项督查督办会议,予以协调解决。

6.领导督查。对重要督查事项或久拖不决的事项,党政办公室要根据决策事项和工作部署,及时向管委会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提出开展督促检查的建议,提供需要领导督查的内容、重点和方式,供领导同志参考。领导督查前,拟定好督查方案,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三、工作要求

1.对中央、自治区、银川市下达的督查督办工作,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紧盯责任单位,督促及时办理,按时上报;需长期办结的,3日内督促责任单位提出办理工作方案,明确办结时限,按时间节点督促办理,办理结果及时沟通上报。

2.对党工委、管委会确定的年度重点目标、重大项目、重要任务,按月进行督查督办,以“督查通报”形式进行通报。

3.对党工委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按季度进行督查督办,以“督查通报”形式进行通报。

4.对各部门、派驻机构以及直属公司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督查,以“督查通报”形式进行通报。

5.对党工委、管委会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以“督查专报”形式报告督查督办结果。

6.对管委会有关领导调研(工作会议)所定事项的督办,以“督查专报”形式报告督查督办结果。

7.积极做好自治区、银川市督查督办活动的对接和方案拟订工作,并负责向自治区、银川市督查部门报送有关督查专报。

四、工作程序

(一)党工委、管委会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及会议、文件、纪要确定事项督查工作

1.分解立项。党工委、管委会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出台后,党政办公室根据决策精神和工作要点进行登记备案,明确牵头部门、参与部门和完成时限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后2个工作日内下发责任单位。

2.督查。督促各责任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完成所承办的工作任务。除采取电话督查和书面督查等督查方式外,对决策落实中全局性、关键性工作和突出问题,采取跟踪督查、实地督查、专项督查、领导督查等方式进行督查落实。

3.催办。对超过完成时限仍未反馈办理结果的,及时查问原因,并发送“工作督办单”进行催办。对久拖不办的,对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面谈,督促其尽快履职。

4.调研督查。对一些重点、难点和重大的综合性问题以及管委会领导所关注的事项,拟订调研方案,经分管领导审核后,通过实地调研、检查、暗访等形式进行重点督查,及时准确掌握有关情况,认真分析梳理,形成书面报告,提出建议或处理意见后报送管委会有关领导审示。

5.反馈。各责任单位根据督办事项将汇报材料上报党政办公室后,由党政办公室在一个工作日内对督查情况进行综合整理,形成《督查通报》,经分管领导审阅后由党政办公室按程序制文后印发。对重大问题需请领导批示的工作,以《督查专报》报送管委会领导阅示。

(二)上级机关转来的督查件,党工委、管委会领导批示件督查程序

1.送审。党政办公室收到上级机关转来的督查件,以及党工委、管委会领导批示件后,应在当天进行登记,根据批示和交办事项内容提出拟办意见,经分管领导审定后,转有关单位办理。

2.督办。采取电话、网络、书面等方式,对承办单位落实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情况进行督办。根据批示和交办事项内容,责成有关单位限时办结。对于重要事项进行实地督办、跟踪督办,力促工作落实。

3.催办。对超过完成时限仍未反馈办理结果的,及时查问原因,并发“工作督办单”进行催办。对涉及多个部门且在办理过程中确实难以如期办结的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党政办公室要查明原因,了解承办单位办理进展情况和将要采取的措施,及时向管委会有关领导进行报告,并提出下一步督办意见建议,确保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得以落实。

4.审核。党政办公室负责对承办单位上报的办理报告进行审核把关,符合办理要求的,及时汇总,不符合办理要求的,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5.反馈。对上级机关转来的督查件,按时限要求将办理情况以“专项报告”形式由党政办公室按程序制文后上报办结情况;对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的批示件和交办事项,办理结果经分管领导审阅后3日内以“督查专报”形式向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进行报告。

五、督办结果运用

1.因工作推进不力被下达“工作督办单”进行催办的责任部门:每年度累计3次以上(含3次)被下达“工作督办单”进行催办的或同项工作连续2次被下达“工作督办单”进行催办仍未办结的,将以“督查通报”形式予以通报批评。

2.因工作推进不力被督查通报的责任部门:每年度被通报1次的,由组织人事部门约谈部门负责人,进行谈话提醒;每年度被通报2次以上的(含2次),由纪检监察室约谈部门负责人,进行谈话提醒;每年度被通报3次以上的(含3次),由纪工委约谈部门负责人,查清责任原因并给予相应的问责处理。

六、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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