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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方式:图文方式 生成日期:2019-08-26
来源:银川市应急管理局 解读单位:银川市应急管理局
政策原文:一图读懂《银川市安全生产信用“红名单”“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银川市安全生产“红名单”“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说明



一、修订背景

2017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要求:“各领域的红黑名单认定原则上实行全国统一标准……。各省级有关部门可根据需要制定地方标准,经上级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2018年11月,原自治区安监局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红名单”“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了自治区安全生产“红名单”“黑名单”认定标准。而《银川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管理办法》于2016年5月出台,早于原自治区安监局《暂行办法》,故其中关于“黑名单”的认定标准与自治区制定的标准不一致,且没有关于安全生产“红名单”的相关内容,因此,需要重新修订。

二、修订依据

本《办法》主要修订依据包括《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行为开展联合激励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133号),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红名单”“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6章26条,主要内容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适用范围和组织实施。明确了《办法》适用于银川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同时,为加强安全生产领域诚信建设组织领导和综合管理,明确了应急管理部门在安全生产“红名单”“黑名单”管理中的职责。

(二)关于认定标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关于红黑名单统一认定标准的要求,本《办法》引用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红名单”“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安全生产“红名单”“黑名单”认定标准。

(三)关于认定程序和管理期限。

1.红名单认定程序包括申请、审核、公示(含征求意见)、通报四个程序。明确了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管理期限3年,管理期间发生失信行为的直接移出。管理期届满前3个月,生产经营单位可重新提出申请。对认定纳入红名单管理的,由市应急管理局推送至银川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公告、通报有关部门,各部门依据推送信息实施联合激励。

2.黑名单认定程序包括信息采集、信息告知、审核报送、信息公布、信息移出、延期管理六个程序。明确了告知时限为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陈述申辩期为10个工作日,管理期限为1年。管理期限届满前1个月,由审核认定部门组织复查或生产经营单位向审核认定部门提出移出意见。管理期限届满后,其严重违法行为未完成整改的,自动延长管理期限,直至完成整改。管理期限内再次发生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管理期限,延长期限一般为一年。对认定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由市应急管理局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或新闻媒体公布,并同时推送至银川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部门依据推送信息实施联合惩戒。

(四)激励与惩戒措施。各部门按职责权限执行国家发改委《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以及本《暂行办法》规定的联合奖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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