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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6401000100868645/2022-00132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综合执法监督局 成文日期:2022-08-22
责任部门:政策法规科 发布日期:2022-08-24
名 称:关于印发《银川市市政管理局 银川市综合执法监督局行政执法协作配合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银川市市政管理局 银川市综合执法监督局行政执法协作配合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综合执法局,市政管理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银川市市政管理局 银川市综合执法监督局行政执法协作配合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银川市综合执法监督局       银川市市政管理局

2022822

(此件依申请公开)


银川市市政管理局 银川市综合执法监督局

行政执法协作配合细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市政管理与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协作配合,根据《银川市行政管理与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暂行规定》(银政办发202215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经银川市市政管理局、银川市综合执法监督局(以下简称“市综合执法局”)会商,制定本协作配合细则。

条 本细则旨在厘清市综合执法督局与市市政管理局的职责关系,规范两部门协作配合行为,实现行政管理与综合执法协作有效衔接,切实提升工作实效和综合治理能力。

条 市市政管理局与市综合执法局的协作配合工作适用本细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政管理局工作职责

(一)核定全市公共管网用户用水定额和计划。负责城市生活用水二次供水、特种行业用水的监管工作。审查建设项目节水设施设计。推广应用节水设施器具。承担节水工程竣工验收职责。

)负责全市燃气(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供热行业的监督管理,统筹全市燃气、供热等公用事业日常运行工作,承担气、热等能源日常运行监测、调度、协调和供应保障工作。推进城镇供热体制、计量体制改革,负责供热能源机构调整,资源整合和相关供热改造工程的实施及日常监管,规范供(用)热能行为。负责全市供热保障统筹金执收。建立健全热电气常态化联调联供机制。

)负责公用事业的安全监管。

)负责公用行业特许经营管理和诚信体系建设。

)强化对纳入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范围的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纳入综合执法改革范围事项的监管配合。

条 市综合执法局工作职责

(一)加强对燃气、供热、二次供水的违法行为的查处,按规定公开行政处罚及其强制信息。

(二)配合市市政管理局开展专项检查、整治活动,对发现的涉嫌行政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负责案件查处过程中涉嫌犯罪的司法衔接和向公安、监察机关移送等工作。

)负责将案件查处的情况和材料等按照时限要求及时录入各相关信息平台,并将案件查处信息或者案件统计分析报告反馈给市政管理

认真贯彻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强化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制定本系统执法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协助市住建局制定划转领域执法专项培训计划,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和执法技能培训及执法保障,全面提升执法水平。

市政管理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涉嫌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责令整改整改期限届满后拒不改正或仍有违法行为的在3个工作日内移交市综合执法局,市综合执法局应按法定时限从速办理。市综合执法局作出处罚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将处罚决定反馈市市政管理局。

市政管理局移送案件线索时,以市政管理局名义进行移交。市综合执法局收到移交案件线索后,出具接收回执。移送的案件线索应当形成基本违法事实的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涉嫌违法案件线索移送函、案源材料(证明涉嫌违法的图片影像资料、责令整改通知书)。

市政管理局、市综合执法局在履行各自职责过程中,应当互相通报、共享信息。

信息资源共享范围包括:

1.市综合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情况;

2.与综合执法相关的统计分析数据

3.市政管理在履职过程中收集、掌握、制作的各类动态信息,包括监督检查记录、工作简报等;

4.其他需要共享的执法信息。

第九条 市综合执法局在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时,需要市市政管理局提供技术支撑的(不含由第三方评估的认定、鉴定),应当向市市政管理局发出执法协作文书。市政管理局应提供技术支撑。

条 市综合执法局对重大、疑难案件的处理,需要邀请市政管理局参加案件会审的,市政管理局应当派员参加。

第十市政管理局、市综合执法局共同协作推进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及时向社会公布权责清单,接受人大、政协及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县(市)区参照制定相应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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