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内容快速切换
当前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府部门信息公开>银川市财政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部门文件
索 引 号: | 640100-110/2017-01163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发布机构: | 银川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7-02-06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财政局 | 发布日期: | 2017-02-06 |
名 称: | 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预算资金管理的通知 |
市属各部门、各单位,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人民政府:
按照市政府相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市本财政资金管理,强化预算约束,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属各部门和各辖区政府须严格执行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的市本级财政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二、各级财政部门必须依照相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预算支出资金,规范财政支出行为,注重项目资金的跟踪问效,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
三、2017年6月30日前,除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事项、重要活动和市委、市政府会议研究决定的财政资金,以及重大、突发事件或自然灾害必须支出外,暂不受理研究各部门和辖区政府申请资金的请示件。
四、因前期准备不充分或实施条件不成熟导致预算资金无法按进度拨付的,资金使用单位要及时向市政府书面报告原因和应承担的责任;对当年6月30日前仍未按计划实施的项目,除因政策调整或出现重大变化并报请市政府同意外,原则上收回财政预算已安排资金,统筹支持其他项目。
五、市属各部门和各辖区政府向市政府申请资金的文件,市政府办公厅受理后,全部转至市财政局提出初审意见。凡财政局初审不同意的,由财政局在一周内书面答复申请单位,同时抄送政府办公厅按办结文件销号,不再报市政府研究;确需追加资金的事项,由财政局初审并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按照相关程序报市政府研究。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