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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10/2017-01760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2017-03-15
责任部门:银川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7-03-15
名 称:银川市财政局从六个方面规范采购单位开展政府分散采购管理活动

银川市财政局从六个方面规范采购单位开展政府分散采购管理活动

为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范银川市本级各采购单位开展政府分散采购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的规定,近日,银川市财政局出台了《关于规范银川市政府分散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从六个方面规范各采购单位开展政府分散采购管理活动。

一、明确政府分散采购的范围和原则

政府分散采购是指采购单位按照《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改革的通知》(银政办发[2014]122号)规定,实施货物、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采购最低限额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和工程类最低限额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以及经有关程序批准,超过采购限额标准采取分散采购方式实施的采购项目。各采购单位开展政府分散采购活动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廉洁高效原则,要坚持依法采购,履行内控机制,提高采购效率,以确保国家财政性资金和资产安全及预防腐败。

二、建立政府分散采购管理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

1、采购单位要建立分散采购管理机构和内部控制制度,成立由本单位财务、审计、纪检、使用等部门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采购工作组,并明确相关内部机构和人员,统一负责本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并且其采购工作机构成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以建立和完善好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项目有特殊要求的,可在同级财政部门管理的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参与工作组。主管部门对本系统分散采购有统一管理要求的,可以成立系统采购工作组,负责本系统的分散采购工作。未成立采购工作组的单位不得开展分散采购活动。

2、分散采购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各采购单位要依法执行政府采购国货、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国务院国办发[2007]51号和财政部财库[2006]90号)、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财政部财库[2011]181号)及其他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政策。

3、分散采购项目涉及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人应当在向财政部门申报进口产品审批手续。

4、分散采购活动可以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是具有编制采购文件和依法组织采购的能力,有与采购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采购和管理人员;三是采购人员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组织政府采购项目招标的能力。采购单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采购单位应当在银川市财政局备案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名单中进行选择,并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委托代理协议未明确的事项,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规范政府分散采购的方式、操作流程

1、采购单位自行组织实施的,分散采购可以采取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参与竞争性谈判、询价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原则上应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特殊情况下,有两家供应商的,可以继续进行竞争性谈判、询价;只有一家供应商的可实行单一来源采购。

2、采购单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分散采购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施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开评标和定标、合同签订等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采取非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其采购方式确定、采购文件编制、信息发布、供应商选择、评审、确定中标供应商、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应当符合《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规定。

具体操作流程: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确定采购需求;确定采购方式;编制采购文件;召集供应商;发售采购文件;接收投标文件、响应文件;资格预审(适用于实行资格预审的采购活动);组建评审委员会;开(唱)标(适用于招标采购活动);评审;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签订、公告、备案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支付采购资金。

3、采购合同履行中,各采购单位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服务或工程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且总额不得超出项目采购预算。追加额超过合同金额百分之十的,或总额超出项目采购预算的,需另行组织采购。对分散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购单位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

4、采购单位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非现金形式提交,其提交履约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签订合同的10%。采购项目实施完毕后,采购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供应商返还履约保证金,不得无故拖欠。

四、明确政府分散采购项目结算资金的认定方法

1、对于政府分散采购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采购单位应按照与供应商所签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验收后,以确认的中标或者成交金额,及时向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结算支付采购资金。

2、分散采购最低限额在200万元以下的工程类项目完工验收后,对于50万元以内(不含50万元)的工程类项目,由各采购单位按照银川市财政局和审计局《关于确定银川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暨审计监督造价咨询企业及会计师事务所的通知》(银财发[2015]38号)文件的规定,从确定中标的15家工程造价咨询公司范围内进行委托,由委托的中介机构对所实施的工程结算值进行审定。如今后确定中标的工程造价咨询公司范围发生调整变化,按调整后的工程造价咨询公司范围内进行委托。对于50万元至200万元以内的工程类项目,由各采购单位报送银川市财政局评审中心对所实施的工程结算值进行审核,予以最终认定审定值,由采购单位按工程进度或履约验收情况,向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结算支付采购资金。

3、对于各采购单位报送除公开招标方式以外的分散采购工程类项目,经银川市财政局评审中心对所实施的工程结算值审定后,最终认定的房建类工程项目将予以下浮5%,市政、园林类工程项目将予以下浮10%,予以最终认定审定值,同时采购单位与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在签订的合同中对此予以明确,再按工程进度或履约验收情况,向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结算支付采购资金。

4、对于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工程类项目,采购单位委托第三方工程造价咨询公司所产生的审核费用,由各采购单位自行承担,费率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标准下浮40%计算确认;对于50万元至200万元以内的工程类项目,由各采购单位报送银川市财政局评审中心对所实施的工程结算值进行审定,所产生的审核费用由银川市财政局承担。

五、规范政府分散采购信息管理

1、各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要对分散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档案资料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档案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五年。

2、各采购单位需及时将分散采购项目的数据,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的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系统按季度在线编报统计报表。

六、对政府分散采购业务的监督检查

1、各采购单位要负责对本单位内部的政府采购风险点进行检查监督,落实内部控制制度的有关要求,防止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

2、各采购单位发现所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或评审委员会成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要求其改正。采购代理机构拒不改正的,采购单位应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3、政府分散采购活动中,如有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进行询问、质疑和投诉。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作出询问、质疑答复,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4、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各单位的分散采购活动进行检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并督促整改;对政府分散采购活动中严重的违法行为和失信行为,将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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