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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10/2017-03339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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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7-04-21 |
责任部门: | 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 | 发布日期: | 2017-04-21 |
名 称: | 关于转发《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人社厅自治区总工会关于提高女职工卫生保健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
银川市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组织:
现将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社厅、自治区总工会关于《提高女职工卫生保健费标准的通知》(宁财(行)发〔2017〕169号)予以转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社厅、自治区总工会关于《提高女职工卫生保健费标准的通知》(宁财(行)发〔2017〕169号)
2、《宁夏回族自治区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