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 长者版

当前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府部门信息公开>银川市财政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部门文件

索 引 号:640100-110/2017-03339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2017-04-21
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 发布日期:2017-04-21
名 称:关于转发《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人社厅自治区总工会关于提高女职工卫生保健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人社厅自治区总工会关于提高女职工卫生保健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银川市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组织: 

  现将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社厅、自治区总工会关于《提高女职工卫生保健费标准的通知》(宁财(行)发〔2017169号)予以转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社厅、自治区总工会关于《提高女职工卫生保健费标准的通知》(宁财(行)发〔2017169号) 

        2、《宁夏回族自治区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