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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10/2018-39207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2018-07-06
责任部门:银川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8-07-06
名 称:银川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银川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川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银川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川市本级各预算部门(单位)、直属机构,县(市)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银川市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银政办发[2018]29号)的精神,规范、有效的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现制定了《银川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银川市财政局 

                                              201874 

  银川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强化预算支出责任和效率,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本市《银川市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绩效管理是指在预算管理中融入绩效理念和要求,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管理、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管理纳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全过程,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市各级政府财政部门、预算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单位)”)是预算绩效管理的主体。 

  财政部门是指市级财政、各县(市)区级财政。 

  预算部门(单位)是指与财政部门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预算绩效管理主体对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所有财政性资金开展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管理、绩效评价管理、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管理等活动。 

  第五条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施的基本原则: 

  (一)绩效导向原则。预算管理各个环节的活动都要以绩效为核心导向,将绩效管理贯穿于预算管理的全过程,实现财政资金运行效益最大化、财政预算管理科学化。 

  (二)目标管理原则。预算编制时要设定明确的绩效目标、预算执行中要实施绩效跟踪监控,预算完成后要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等情况,围绕绩效目标及其实现的途径和方式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三)稳步推进原则。以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主要内容为指导,有序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要借助各级人大、监察、审计、社会中介等各方力量,合力推动,逐步实现预算绩效管理全覆盖。 

  (四)科学规范原则。预算绩效管理要采用科学的体系、规范的程序、适当的方法、明确的措施,保障各项管理工作的有效性,保证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质量。 

  (五)绩效问责原则。预算绩效管理要强化预算支出责任和管理责任,将预算绩效管理主体实施绩效管理情况逐步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范围,促进政府职能部门履职能力的提升。 

  (六)信息公开原则。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预算绩效信息公开制度,完善预算绩效信息公开机制,推进预算绩效信息的逐步公开,自觉接受各方监督,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透明度。 

    

  第二章    组 织 管 理 

  第六条 各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要建立健全本部门、本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成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本部门各相关职能机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职责;预算部门(单位)要确定本部门(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牵头部门,明确内部各相关职能机构的工作职责,加强本部门(单位)内部各职能机构之间的配合和协调。 

  第七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负责制定预算绩效管理规章制度、工作规划、年度计划、操作规范等。 

  (二)指导本级预算部门(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有关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开展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管理、绩效评价管理以及评价结果反馈和结果应用管理等工作。 

  (四)负责建立和完善绩效评价共性指标体系,推进预算主管部门开展绩效评价行业指标体系建设。 

  (五)负责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 

  (六)按规定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 

  第八条 预算主管部门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制度、工作计划、配套措施等。 

  (二)组织实施本部门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和检查所属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三)研究并建立本行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四)按规定编报绩效目标,实施绩效目标评审,并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绩效目标评审工作。 

  (五)对预算执行进行绩效跟踪,并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报财政部门。 

  (六)组织开展本部门和所属单位的绩效自评工作,并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根据评价结果落实整改措施,加强本部门预算管理。 

  (七)按规定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在本部门公开和向社会公开,接受各方监督。 

  (八)按要求向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报告和项目绩效管理工作报告。 

  第九条 预算单位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二)按规定编报绩效目标,配合财政部门、预算主管部门开展绩效目标评审工作。 

  (三)对预算的执行进行绩效跟踪,并将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报预算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四)组织开展本单位的绩效自评工作,并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根据评价结果落实整改措施,加强本单位预算管理。 

  (五)按规定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在本部门公开和向社会公开,接受各方监督。 

  (六)按规定向预算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报告和项目绩效管理工作报告。 

  第十条 预算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根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年度考核要求,及时总结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并进行自我评价,撰写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报告。工作报告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预算主管部门基本情况应包括部门职能履行情况、事业发展情况、预算完成情况等。财政部门基本情况应包括年度财政收支基本情况,开展预算绩效管理总体情况。 

  (二)自评情况。对照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的内容和要求,对本部门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行自评,并就相关工作进行总结和说明。 

  (三)问题建议。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及下年度工作安排和建议等。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要求、部门(单位)支出管理绩效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等相关内容,结合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重点,制定年度工作考核办法,对本级预算主管部门和下一级财政部门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包括基础工作管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实施、评价结果应用、绩效管理创新以及监督发现问题等)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并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范围,为有关部门实施考核提供依据。 

  第十二条 预算绩效管理主体组织开展绩效目标评审、绩效跟踪、绩效评价,可以根据需要聘用和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政府采购。 

  预算绩效管理主体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选择第三方的,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与第三方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和要求执行。 

  财政部门应加强第三方管理,对第三方参与绩效目标评审、实施绩效跟踪、开展绩效评价以及绩效管理咨询等工作进行规范。加强业务培训,监督履约质量,推进第三方机构、专家队伍建设。对第三方的具体管理制度,由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要加快推进以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管理、绩效评价管理、结果应用管理为核心内容的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化建设,为预算绩效管理提供支撑。各级财政、预算部门(单位)要积极运用预算绩效管理信息系统,规范预算绩效管理,提高绩效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第三章    绩效目标管理 

  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管理是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基础。预算部门(单位)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部门(单位)职责,编制本部门、本单位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总体目标。根据部门(单位)事业发展计划和总体目标编制年度预算,并按要求编报科学、合理、清晰、量化的项目绩效目标,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和基本支出绩效目标。 

  项目绩效目标是现阶段绩效目标管理的重点。预算部门(单位)要重视绩效管理与项目管理的有机结合,按规定做好项目绩效目标编制和项目绩效目标评审工作。财政部门根据预算部门(单位)上报的项目绩效目标,依据年度政府工作重点,结合项目绩效目标评审结果,确定项目、项目预算和绩效目标。 

  第十五条 项目绩效目标是预算部门(单位)使用财政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预算部门(单位)在申请项目立项时应设置项目绩效目标;在申请项目预算时应按规定同时申报绩效目标。 

  第十六条 设置和申报项目绩效目标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预期产出目标,包括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质量、时效目标,以及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和资源等。 

  (二)预期效果目标,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三)衡量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相关方满意程度方面的绩效评价指标等。 

  (四)为实现项目绩效目标所需要的保障制度、措施和工作计划,以及项目管理内容和相应目标要求等。 

  第十七条 项目绩效目标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 

  (二)细化量化。绩效目标从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 

  (三)合理可行。制定绩效目标要以结果为导向,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符合客观实际;制定绩效目标要与编制项目预算有机结合,要结合项目管理的基本要素和相应要求,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第十八条 预算部门(单位)在设立项目和编制项目预算时,应按要求编制项目绩效目标;部门预算中纳入中期预算试点的项目,预算部门(单位)应编制该项目的预算总额和总体绩效目标,根据每年预算安排,编制年度项目绩效目标。具体编报办法,由财政部门别行制定。 

  第十九条 预算主管部门应在部门预算建议计划上报前,依据项目绩效目标编报要求,对预算单位填报的项目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按要求对拟纳入财政预算的项目实施绩效目标评审,经评审通过的项目纳入预算项目库管理。未纳入预算项目库的项目,财政部门原则上不安排该项目预算。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应依据项目绩效目标编报要求,对预算部门(单位)报送的项目绩效目标进行审核。结合预算主管部门项目绩效目标评审情况,选择当年新增重点项目和经常性重点项目实施绩效目标评审。原则上,财政部门应当在部门预算控制数下达前完成当年新增重点项目的绩效目标评审工作,在部门预算批复至各部门前完成经常性重点项目的绩效目标评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预算绩效管理主体开展项目绩效目标评审主要内容: 

  (一)目标依据的充分性 

  1.项目是否符合国家、自治区和本市的政策法规,是否符合公共财政资金保障的范围和支持的方向。依据包括:项目申请、批准文件,以及项目涉及的相关政策、法规、规划、特定许可等。 

  2.项目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和程序。依据包括:项目决策主体、实施主体、受益主体确认信息,项目确立应经过的规定程序,确定项目范围所形成的规范性材料,以及相关实施标准和依据。 

  3.项目实施对预算部门(单位)战略目标的相关性,项目是否为促进事业发展所必需。 

  (二)目标设置的合理性 

  1.绩效目标是否符合客观实际,项目预期产出效益和效果是否符合正常的业绩水平。 

  2.项目产出目标(含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与项目效益目标的关联性、匹配性和逻辑性。 

  3.依据绩效目标设定的绩效指标和目标值是否科学合理,是否清晰、细化、可衡量。 

  4.是否依据预期的产出和效益,结合成本效益分析编制项目总预算和明细预算,项目预算的内容、额度、标准、计划是否经济合理。 

  (三)目标实现的保障度 

  1.是否建立健全保障绩效目标实现的项目实施办法和措施。 

  2.是否有科学有效的管理能力和充分合理的实施条件,是否有明确的职责分工、严谨有效的财务管理和内控制度。 

  3.是否有科学、合理、可行的项目管理内容和相关的目标要求。 

  第二十二条 预算批复后,预算部门(单位)应按照本部门(单位)预算绩效信息发布制度管理要求,将项目绩效目标在本部门(单位)公开,接受内部监督。项目绩效目标公开的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预算安排、产出目标、效果目标、影响力目标,以及绩效目标的目标值等。 

  部分专项资金总体绩效目标应按规定对外公开,使参与单位能根据专项资金总体绩效目标,制定具体项目的绩效目标。 

  第二十三条 预算执行中,因预算调整引起绩效目标调整的,或因相关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因素影响绩效目标实现,确需调整绩效目标的,由预算部门(单位)提出绩效目标调整申请,随同预算一并报批调整。财政部门应根据需要对申请调整预算的项目,实施绩效目标的再评审。 

  第二十四条 预算部门(单位)要加强项目绩效目标管理与项目管理的有机结合。项目绩效目标评审通过后,负责项目实施的预算部门(单位)要根据项目任务和细化的绩效目标,加强项目各要素(范围、时间、成本、质量、人力资源、沟通、风险、采购等)的管理,提高项目管理要素与项目绩效目标的关联度和融合度;要健全项目管理的各项制度,明确保障措施、实现途径和工作程序,对项目的各个发展阶段进行有效管理和目标控制,为实现项目绩效目标提供保障。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项目绩效管理机制,将预算编制、预算调整、进度管理、资金拨付、政府采购、资产管理等环节的管理要求与项目绩效管理有机结合,以项目绩效管理为纽带,对财政项目资金运行的全过程实施监管。 

  第二十六条 预算部门要根据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以反映部门整体支出与实现本部门事业规划的关联性、经济性、效益性和效率性,促进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的提升。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的编制办法,由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基本支出的绩效目标管理,应重点加强对支出范围、资金渠道、定额标准,以及对重点支出内容控制等方面的管理,充分发挥基本支出对事业发展的基础保障作用。基本支出绩效目标的编制办法,由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    绩效运行监控管理 

  第二十八条 绩效运行监控是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环节。预算绩效管理主体根据确定的项目绩效目标,通过动态或定期采集项目管理信息和项目绩效运行信息,对项目管理的各相关内容和目标要求的完成情况进行跟踪,并在归纳分析的基础上,及时、系统地反映预算执行过程中的项目绩效目标的运行情况和实现程度,纠正绩效运行偏差,促进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的管理活动。 

  第二十九条 预算部门(单位)要建立绩效监控机制,重点选择当年项目预算中通过绩效目标评审的项目和上年结转的跨年度项目,对其预算执行过程中的项目管理和目标要求的完成情况(目标保障)、目标实现程度、目标偏差和纠偏情况等进行监控。绩效监控内容: 

  (一)目标保障情况。重点监控保障项目各阶段有效实施相关制度(包括基本制度、专项办法、管理措施)的完整性,项目实施中相关制度执行的有效性(其中:进度管理、资金拨付、政府采购、资产管理制度执行是目标保障情况监控的重点),以及目标保障中存在的问题。 

  (二)目标实现程度。重点监控预算执行情况,为完成绩效目标所需要的各种资源成本消耗情况、项目管理及其完成情况,以及项目预期产出、效果等目标的完成进度情况等。 

  (三)目标偏差情况。监控重点目标在项目实施中的偏差度和影响度。 

  (四)目标纠偏情况。重点跟踪纠偏措施的制定和整改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绩效监控在预算项目启动后实施,实施监控的具体时间可根据项目的特点确定。在一个财政年度内,绩效监控次数不少于一次。 

  第三十一条 绩效监控流程: 

  (一)确定监控目标。在核对项目基本信息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对相关绩效目标按类细化,并确定绩效监控的重点目标。 

  (二)开展绩效监控。依据确定的重点目标,对项目管理的相关内容和目标要求的完成情况实施绩效跟踪,归集监控信息。 

  (三)进行偏差分析。根据绩效监控信息,对照重点监控的目标,发现绩效运行偏差、分析偏差原因。 

  (四)提出纠偏路径。依据偏差分析,结合项目实际,提出实施纠偏的路径和方法。 

  (五)及时实施纠偏。绩效运行情况与设定的绩效目标要求发生较大偏离时,绩效监控主体应及时查找问题,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及时纠偏。绩效运行有重大偏离的,绩效监控主体应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主管部门或财政等相关职能部门。对绩效监控发现无绩效或低绩效的项目,要按规定调整执行或停止执行。 

  (六)形成监控结论。依据项目基本情况、目标设定情况、项目组织实施情况、绩效目标完成及偏差情况、存在问题及纠偏情况等,撰写绩效监控结果报告,形成监控结论。 

  第三十二条 预算主管部门应在完成绩效监控工作后的一个月内,将本部门及下属单位的绩效监控结果报告报送财政部门。绩效监控情况的填报及要求,由财政部门别行制定。 

    

  第五章   绩效评价管理 

  第三十三条 绩效评价是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手段。预算绩效管理主体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十四条 绩效评价按照评价的形式可分为财政评价、部门自行评价和委托第三方评价;按照评价的内容可分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基本支出绩效评价、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和财政预算绩效综合评价。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基本支出绩效评价和财政预算绩效综合评价办法由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绩效评价依据: 

  (一)国家、自治区、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国家、自治区、本市各级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 

  (三)预算管理制度、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 

  (四)预算部门(单位)的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六)预算批复、绩效目标、专项转移支付、年度决算报表和报告及相关资料。 

  (七)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六条 绩效评价内容: 

  (一)绩效目标与战略规划、事业发展的适应性。 

  (二)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管理状况,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收益管理情况。 

  (三)项目管理情况,包括项目投资、项目实施、成本控制、财务核算、政府采购、合同管理、质量控制情况等。 

  (四)为加强管理所制定的相关制度、采取的保障措施及其执行情况。 

  (五)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包括预计产出、效果和影响力等。 

  第三十七条 绩效评价指标是依据细化量化的绩效目标而形成的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共性指标框架》(附件1,规范绩效评价指标及分值。评价指标包括项目决策、项目管理和项目绩效三方面。 

  实施评价时,应按照定性指标可衡量、定量指标应量化的要求,依据评价项目特点和评价工作需要,在绩效评价三级指标的基础上,对评价指标逐级分解和细化。 

  预算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业分类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以适用于本部门、本行业的项目绩效评价需要。预算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已实施的绩效目标评审、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情况,分析研究并逐步建立符合本部门、本行业特点的分类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经财政部门确认后纳入预算绩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第三十八条 绩效评价指标确定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应当与绩效目标有直接的联系,能够恰当反映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重要性原则。应当优先使用最具评价对象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核心指标。 

  (三)可比性原则。对同类评价对象要设定共性的绩效评价指标,以便于评价标准的规范和评价结果可相互比较。 

  (四)系统性原则。应当将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定量指标应量化,定性指标可衡量,系统反映财政支出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五)经济性原则。应当通俗易懂、简便易行,数据的获得应当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第三十九条 绩效评价指标标准是指衡量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绩效评价指标标准的选用应当坚持客观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可以选用不同的评价指标标准。绩效评价指标标准主要包括: 

  (一)计划标准,是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评价的标准。 

  (二)行业标准,是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是指参照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四)其他标准。 

  第四十条 绩效评价方法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以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方法主要包括: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它适用于成本、效益都能准确计量的项目绩效评价。 

  (二)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对效益确定却不易计量的多个同类对象的实施成本进行比较,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对财政支出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六)其他评价方法。 

  第四十一条 绩效评价工作程序: 

  (一)确定绩效评价对象; 

  (二)确定绩效评价机构和工作人员; 

  (三)制发绩效评价通知; 

  (四)确定绩效评价工作方案; 

  (五)收集、审查、核实绩效评价相关资料; 

  (六)综合分析并形成评价结论; 

  (七)撰写与提交绩效评价报告; 

  (八)建立绩效评价档案。 

  第四十二条 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要选择反映部门特点、行业特色和涉及重大民生、社会关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重点项目,结合财政预算管理的重点要求,以及具体实施项目的重点环节和关键要素,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原则上,经常性重点项目的绩效评价五年实现一次全覆盖,一次性重点项目在其完成后的次年实施绩效评价。 

  第四十三条 绩效评价工作方案是评价方(包括财政评价、部门自行评价和委托第三方评价)为开展绩效评价而撰写的工作方案。 

  原则上,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应由评价组织方(预算绩效管理主体,下同)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的重点是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具体内容包括:评价指标体系结构、评价指标标准和评价指标权重是否合理;相关依据是否充分;数据采集的方法是否适当、可行,采集的数据是否满足绩效评价客观性、合理性的需要;具体组织实施是否满足评价工作要求等。 

  第四十四条 评价方完成绩效评价任务后要撰写《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 

  原则上,绩效评价报告应由评价组织方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重点评审报告格式是否规范、绩效评价工作方案确定内容和要求是否得到落实、引用数据是否真实合理、揭示的问题是否客观公正、提出的改进措施是否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等。 

  第四十五条 预算主管部门应在完成绩效评价工作后的一个月内,将本部门及下属单位的《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报告》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对预算主管部门报送的绩效评价报告质量进行抽查。 

    

  第六章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管理 

  第四十六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用综合评分定级的方法,总分值为100分,绩效评级分优、良、合格、不合格。评价得分高于90分(含90分)的,绩效评级为优;得分在75(含75分)—90分的,绩效评级为良;得分在60(含60分)—75分的,绩效评级为合格;得分在60分以下的,绩效评级为不合格。 

  第四十七条 评价工作完成后,评价组织方应就绩效评价报告的有关内容,听取各相关方面意见,及时整理、分析、归纳,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给被评价方,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项目管理,落实问题整改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八条 被评价方应根据评价组织方反馈的评价结果和整改建议,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积极落实结果应用的各项要求,切实改进预算管理和项目管理。 

  第四十九条 被评价方应在评价组织方规定的时间内,将整改情况向评价组织方行文报告,并附《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结果整改报告》。 

  第五十条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预算绩效管理主体应将各自组织的绩效评价的结果信息进行公开。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预算金额、主管部门、评价分值、评价等级、主要绩效、主要问题、整改建议、整改情况、评价机构等方面。 

  第五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加强财政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科学安排预算、调整支出结构、完善财政政策、加强制度建设、实施绩效监督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第五十二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财政管理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共性指标框架》  

附件1: 

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共性指标框架

一级指标 

分值 

二级指标 

(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局部调整) 

三级指标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完善设置) 

指标解释 

参考分值 

备注 

项目决策 

10 

项目目标 

4 

绩效目标合理性 

项目所设定的绩效目标是否依据充分,是否符合客观实际,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绩效目标与项目实施的相符情况。 

2 

项目是否为促进事业发展所必需; 

项目预期产出效益和效果是否符合正常的业绩水平; 

绩效目标与相应预算的关联性。 

绩效指标明确性 

依据绩效目标设定的绩效指标是否清晰、细化、可衡量等,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绩效目标与项目实施的相符情况。 

2 

是否将项目绩效目标细化分解为具体的绩效指标; 

是否通过清晰、可衡量的指标值予以体现; 

是否与项目年度任务数或计划数相对应; 

是否与预算确定的项目投资额或资金量相匹配。 

项目立项 

6 

战略目标适应性 

项目与部门战略目标的适应性 

2 

①项目是否能够支持部门目标的实现; 

是否符合发展政策和优先发展重点。 

立项依据充分性 

用以反映项目立项是否有充分的依据,符合国家、本市的相关规定。 

2 

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党委政府决策; 

是否与项目实施单位或委托单位职责密切相关。 

项目立项规范性 

项目的申请、设立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立项的规范情况。 

2 

项目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设立; 

所提交的文件、材料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事前是否已经过必要的可行性研究、专家论证、风险评估、集体决策等。 

一级指标 

分值 

二级指标 

(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局部调整) 

三级指标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完善设置) 

指标解释 

参考分值 

备注 

项目管理 

25 

投入管理 

8 

预算执行率 

用以反映项目预算执行的进度。 

4 

预算执行率=实际支出数/预算数 

资金到位率 

实际到位的资金与计划投入的资金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资金落实情况对项目绩效目标的明晰化情况。 

2 

资金到位率=(实际到位资金/计划投入资金)×100% 

实际到位资金:一定时期(本年度或项目期)内实际落实到具体项目的资金。 

计划投入资金:一定时期(本年度或项目期)内计划投入到具体项目的资金。 

到位及时率 

及时到位资金与应到位资金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资金落实情况对项目实施的总体保障程度。 

2 

到位及时率=(及时到位资金/应到位资金)×100% 

及时到位资金:截至规定时点实际落实到具体项目的资金。应到位资金:按照合同或项目进度要求截至规定时点应落实到具体项目的资金。 

财务管理(5 

资金使用情况 

项目资金使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规定,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3 

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以及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②资金的拨付是否有完整的审批程序和手续; 

③项目的重大开支是否经过评估认证; 

④是否符合项目预算批复或合同规定的用途; 

⑤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虚列支出等情况。 

(若评价前已完成项目资金的专项审计,该指标可用审计结论代替) 

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健全性 

项目的财务制度是否健全、完善、有效,用以反映和考核财务管理制度对资金规范、安全运行的保障情况。 

2 

①是否已制定或具有相应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是否符合相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③会计核算是否规范。 

项目实施 

12 

绩效运行监控有效性 

项目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情况。 

2 

①是否开展了绩效运行监控工作; 

②出现绩效目标偏离情况,是否及时采取措施。 

项目管理制度的健全性 

与项目直接相关的业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和有效,用以反映和考核业务管理制度对项目顺利实施的保障情况 

4 

是否已制定或具有相应的业务管理制度; 

业务管理制度是否合法、合规、完整。 

项目管理制度执行的有效性 

项目实施是否符合相关业务管理规定,是否为达到项目质量要求而采取了必需的措施,用以反映和考核业务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和质量控制情况。 

6 

是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管理规定; 

②项目调整及支出调整手续是否完备; 

③项目合同书、验收报告、技术鉴定等资料是否齐全并及时归档; 

④项目实施的人员条件、场地设备、信息支撑等是否落实到位; 

⑤是否已制定或具有相应的项目质量要求或标准; 

⑥采取了相应的项目质量检查、验收等必需的控制措施或手段。 

一级指标 

分值 

二级指标 

(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局部调整) 

三级指标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完善设置) 

指标解释 

参考分值 

备注 

项目绩效 

65 

项目产出 

30 

实际完成率(产出数量) 

项目实施的实际产出数量与计划产出数量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产出数量目标的实现程度。 

12 

实际完成率=(实际产出数量/计划产出数量)×100% 

实际产出数量:一定时期(本年度或项目期)内项目实际产出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数量。 

计划产出数量:项目绩效目标确定的在一定时期(本年度或项目期)内计划产出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数量。 

完成及时率(产出时效) 

按计划时限完成的项目(子项目)个数与项目(子项目)总数的比率,用以反映项目完成的及时程度。 

8 

完成及时率=计划时限内实际完成的项目数量/计划时限内应完成的项目数量×100% 

质量达标率(产出质量) 

项目完成的质量达标产出数与实际产出数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产出的质量状况 

10 

质量达标率=(质量达标产出数量/计划完成产出数量)×100% 

质量达标产出数:一定时期(本年度或项目期)内实际达到既定质量标准的产品或服务数量。 

既定质量标准是指项目实施单位设立绩效目标时依据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或其他标准而设定的绩效指标值。 

项目效益 

35 

社会效益 

项目实施对社会发展所带来的直接或间接影响情况 

10 

此四项指标为设置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指标时必须考虑的共性要素,可根据项目实际并结合绩效目标设立情况有选择的进行设置,并将其细化为相应的个性化指标。 

生态效益 

项目实施对生态环境所带来的直接或间接影响情况 

6 

经济效益 

项目实施对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直接或间接影响情况 

4 

可持续性 

项目后续运行及成效发挥的可持续影响情况,以及项目能力建设情况。 

5 

社会公众或服务对象满意度 

社会公众或服务对象对项目实施效果的满意程度 

10 

社会公众或服务对象是指因该项目实施而受到影响的部门 

(单位)、群体或个人。一般采取社会调查的方式。 

总计 

100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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