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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10/2019-00025 效力状态:已废止
发布机构:银川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2019-02-25
责任部门:银川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9-02-25
名 称: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银川市政府采购工作,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便于各政府采购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等有关政策的贯彻落实,现就我市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严格按照自治区政府印发的相应年度的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和有关要求执行。

(一)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超过1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按规定报财政部门批准。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100万元以内(含1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选用其他采购方式。

(二)自行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内(含1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年度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内(含100万元)的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采购人可以依法自行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采用零星备案方式除外),以及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超过100万元的所有项目,因采购人有特殊要求,拟采取自行采购方式实施采购的必须上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如采购人具备相应的能力和条件,自行采购项目可由采购人自行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自行采购项目不再报财政部门审核备案。

采购人应建立严格的单位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本着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的态度确定采购需求,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施自行采购,并加强对项目履约、验收等环节的监管。

(三)小额零星采购限额标准

为有效提高政府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采购人对单位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小额、零星的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实行自行采购、定额管理。定额标准不结转、不累计,当月有效。

定额标准为:编制人数在100人以内(含100人)的,月定额标准为30万元;101人至300人以内(含300人)的,月定额标准为50万元;超过300人的,月定额标准为100万元。

年度内单项采购金额或同类项目采购金额超过本单位月度定额标准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选择适用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不得化整为零。

二、政府采购项目审核备案管理

自行采购和小额零星采购项目应严格按照各单位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规定实施并填写《自行采购备案统计表》(附件1)及《零星采购备案统计表》(附件2),经主管单位审核盖章后自行备案,不需报财政部门审核备案。

除以上自行备案项目外,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均需登录“银川市政府采购公共服务平台”报送政府采购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备案后予以实施。

三、政府采购项目进场交易原则

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宁财(采)发[2018]633号)文件要求,对于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采用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进入银川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对于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采用非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以及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采用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是否进场交易由采购人自行选择;对于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采用非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各采购人自行组织或委托代理机构实施采购,不再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对于未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必须将开、评标现场的音、视频及相关政府采购资料存档,并确保档案资料安全完整、存放有序,至少保存十五年。

四、政府采购合同及验收报告备案管理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对于在“银川市政府采购公共服务平台”审核备案,但未进入银川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需登录“银川市政府采购公共服务平台”上传中标结果。

所有在“银川市政府采购公共服务平台”审核备案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合同上传并进行公示;政府采购项目完成验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验收报告上传并进行公示。

五、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

各采购人要提高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确定专人负责,强化信息统计数据录入、审核、报送等基础工作,确保本单位及时、准确报送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相关资料。

各采购人按规定在“银川市政府采购公共服务平台”申报采购计划的政府采购项目,其数据由财政部门统一报送。各采购人必须完整填写政府采购计划单所列内容,并及时上传采购合同,完整填写“银川市政府采购服务平台”合同管理界面内容,以便生成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数据。

各采购人未在“银川市政府采购公共服务平台”申报采购计划的自行采购及小额零星采购数据仍需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地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系统”进行填报。

地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分为季报和年报,各采购人请于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上报季度报表,于年度结束后10日内上报年度报表。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完善相关管理规定。

 

附件:1.自行采购备案统计表

2.零星采购备案统计表

 

 

 

银川市财政局

2019年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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