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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10/2019-00064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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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9-06-19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财政局 | 发布日期: | 2019-06-19 |
名 称: | 银川市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
投诉人:宁夏兴盛鼎益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 银川市兴庆区雅安公寓3号楼1单元602室
法定代表人:张书现 联系电话:13709582118
授权代表:张耀飞 联系电话:18295012522
被投诉人1:中国共产党银川市委员会党校
住所地:银川市滨河新区
联系人:马力 联系电话:0951-7629609
被投诉人2:宁夏昊泽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五里湖畔7号楼2单元1602室
联系人:吕波 联系电话:0951-5671985
银川市委党校(银川市东西协作干部培训中心)设备购置及物业服务采购项目,采购编号:HZ20190003-2,于2019年1月31日发布招标公告,报名及下载招标文件截止日期为2月12日。投诉人2019年2月2日报名并下载招标文件,2019年2月19日向被投诉人提起书面质疑,2019年2月25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经审查后,于2019年3月28日作出《银川市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银政采发〔2019〕2号)。2019年4月10日投诉人向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自治区财政厅于2019年6月4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宁财复议〔2019〕1号)。
根据自治区行政复议决定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的规定,投诉人因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质疑,不符合(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投诉条件,我局决定:
对投诉人的投诉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银川市人民政府或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银川市财政局
2019年6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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