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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10/2019-00087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2019-08-08
责任部门:银川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9-08-08
名 称:银川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银川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宁夏亚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银川市宁安大街490号IBI育成中心亚视科技研发大厦

法定代表人:关静    

授权代表:王爱军        联系电话:13909513509

被投诉人: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亲水大街东侧万达中心B座501室

法定代表人:阿卜杜克日木·吾序尔

联系人:杨光华          联系电话:0951-5676173

一、投诉基本情况

银川市文化艺术馆数字文化馆建设政府采购项目,采购编号:CEITCL-NX-CZHW-190403,开标、评标时间为2019年5月28日。投诉人因不满评标结果,于2019年6月3日对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19年6月14日对投诉人质疑进行了答复。投诉人因不满其答复,于2019年6月27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经审查后,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法决定受理投诉,并向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送达了投诉书副本。经审查本项目招投标全部资料,调阅招投标现场监控录像,并组织专家论证,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二、具体投诉事项及调查核实情况

投诉事项1评标现场有关企业综合实力分值评分表未经我公司投标单位代表签字确认,属于违法违规行为。

调查核实情况根据视频监控显示,在进行企业综合实力分值评分表签字时,投诉人对评分分值提出了异议,拒绝签字。对此情况被投诉人及时将投诉人提出的异议提交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人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认真复审,重新认定了投诉人的企业综合实力分值。被投诉人再次找到投诉人,请投诉人对复审后新的评分值签字确认,投诉人仍然拒绝签字,并再次提出异议。对此情况,被投诉人再次将投诉人异议提交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诉人的异议不成立,不予认可。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要求,投诉人属于放弃签字权。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投诉事项2: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现场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质疑和询问置若罔闻、不予理睬,公然、粗暴、强行宣布了中标结果的行为属于违法违规行为。

调查核实情况:通过查阅招标文件和调取现场视频监控,我局认为被投诉人依法按流程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期间对投诉人提出的质疑和询问均进行了认真处理,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投诉事项3根据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及评分细则我公司进行了认真的分析、自评与汇总,认为我公司在该项目的投标评分与事实严重失衡,导致评分结果差距出入巨大,因此我公司要求重新核查现场专家评分记录表及代理公司最终统计汇总表。

调查核实情况根据投诉事项,我局组织专家对投诉人投标文件及评分结果进行了重新审核,并结合现场视频监控佐证,认为:原评审委员会评审流程合法合规,现场各位评审专家给出的评分分值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各投标供应商得分统计结果与供应商排名一致。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投诉事项4预中标公司有弄虚作假、虚假应标、恶意竞争的嫌疑,我公司请求政府采购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认真核查。

调查核实情况我局根据投诉事项,对预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及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核查,并组织专家进行了论证。论证结果认为:预中标单位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投诉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三、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四、投诉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 第二款之规定,我局决定:

1.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2.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被投诉人存在的其他问题另行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银川市人民政府或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银川市财政局

2019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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