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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10/2019-00148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2019-09-03
责任部门:银川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9-09-03
名 称:银川市财政局有关财政领域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清单

银川市财政局有关财政领域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清单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银川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惩戒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银政办发〔2017〕126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健全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规范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政府采购、会计等财政领域依法依规诚信行为,现结合我市财政工作实际,根据《关于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641号)、《关于对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614号)、《关于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777号)等,拟定了事关我市财政领域失信相关责任主体的惩戒措施清单和依据,以供参考。请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支持配合,共同实施联合惩戒工作。

一、联合惩戒对象

1.财政资金管理使用领域联合惩戒对象为在财政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中存在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截留挪用、拖欠金融组织和政府贷款到期债务等失信、失范行为的单位、组织和有关人员。

2.政府采购领域联合惩戒对象为在政府采购领域经营活动中违反《政府采购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违背诚信信用原则,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政府采购供应商、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3.会计领域联合惩戒对象为在会计工作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经财政部门及相关部门依法认定的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会计人员。

二、联合惩戒实施方式

财政部门定期梳理汇总上述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的相关信息后,通过银川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示,并及时更新。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本联合惩戒清单内容,依法依规对上述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实施惩戒。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有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归集至银川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同时向银川市财政部门进行反馈。

三、联合惩戒依据

1.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联合惩戒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2.政府采购领域联合惩戒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3.会计领域联合惩戒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上述各领域具体联合惩戒依据和措施详情见附件。

四、失信信息后续管理

财政部门在提供上述领域失信责任主体的违法失信信息时,应注明决定作出的日期及效力期限,有关单位根据各自的法定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实施惩戒或解除惩戒。

五、其他事宜

本联合惩戒清单实施过程中涉及单位之间协同配合的问题,请各单位协商解决。清单中各项惩戒措施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调整的,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

在联合惩戒过程中如有疑问,请积极与我局进行联系沟通,联系电话:6888833。

附件:1.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联合惩戒措施相关依据和实施单位工作清

2.政府采购领域联合惩戒措施相关依据和实施单位工作清单

3.会计领域联合惩戒措施相关依据和实施单位工作清单



               银川市财政局

               2019年9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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