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内容快速切换
当前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府部门信息公开>银川市财政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部门文件
索 引 号: | 640100-110/2019-00159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发布机构: | 银川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9-09-09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财政局 | 发布日期: | 2019-09-09 |
名 称: | 银川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
投诉人:宁夏泓鹏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 银川市兴庆区桥兴苑公寓1号楼320室
法定代表人:张世鹏
授权代表:繆志佳 联系电话:15009667322
被投诉人1:中天世纪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大街107号(宝塔石化对面)
联系人:烟海涛 联系电话:0951-8578877
被投诉人2:宁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住所地:银川市滨河新区业勤南街
联系人:刘永红 联系电话:0951-4772018
一、投诉基本情况
宁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普通食堂餐厨设备采购项目,采购编号:ZTSJ-NZC/A19233。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侵害了其公司利益,于2019年7月17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19年7月26日对投诉人质疑进行了回复。投诉人因不满其回复,于2019年8月1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经审查后,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依法受理,并向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送达了投诉书副本,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二、具体投诉事项及调查核实情况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中要求携带样品:单头大锅灶、压面机、双头多功能切菜机、食堂分体餐桌椅为不合理项,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87号令的相关规定。
调查核实情况:2019年8月15日,被投诉人根据投诉事项,组织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了论证,根据专家论证意见修改了招标文件,并于2019年8月16日发布变更公告,该项投诉事实依据已变更,投诉事项缺乏相关证据、依据。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施工方案10分的分值中要求提供厨房设计的摆放平面图、水电改造设计图纸与产品质量、服务需求无关,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调查核实情况:该投诉事项专家论证意见认为:本项目采购属于大型厨房设备整体批量采购,合理的摆放及水电改造设计是采购人安全使用的前提条件,与履行合同有必然的联系,该投诉事项缺乏相关证据、依据。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综合实力10分,投标人具有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资料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全部提供得3分为不合理项。
调查核实情况:2019年8月15日,被投诉人根据投诉事项,组织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论证,根据专家论证意见修改招标了文件,并于2019年8月16日发布变更公告,该项投诉事实依据已变更,该投诉事项缺乏相关证据、依据。
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中评分细则第4项综合实力中第2条投标人提供2016-2018年度经会计事务所审计财务报告,每一年度报告显示盈利的得1分,满分3分为不合理项。
调查核实情况:2019年8月15日,被投诉人根据投诉事项,组织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论证,根据专家论证意见修改招标了文件,并于2019年8月16日发布变更公告,该项投诉事实依据已变更,该投诉事项缺乏相关证据、依据。
投诉人2019年8月1日提起投诉,我局投诉处理过程中,通过对被投诉人2019年8月16日发布的变更公告审核,认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第二十九条规定: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处理决定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认定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我局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银川市人民政府或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银川市财政局
2019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