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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10/2019-00160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2019-09-09
责任部门:银川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9-09-09
名 称:银川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银川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宁夏金佰特商用厨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银川江宁国际酒店用品商贸城4号楼1029室

法定代表人:黄万里  

授权代表:常玉仙  联系电话:17811112716

被投诉人:中天世纪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大街107号(宝塔石化对面)

联系人:烟海涛          联系电话:0951-8578877

一、投诉基本情况

宁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普通食堂餐厨设备采购项目,采购编号:ZTSJ-NZC/A19233。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侵害了其公司利益,于2019年7月30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

2019年7月31日对投诉人质疑进行了回复。投诉人因不满其回复,于2019年8月2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经审查后,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依法受理,并向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送达了投诉书副本,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二、具体投诉事项及调查核实情况

投诉事项:我单位已经仔细阅读代理公司给出的货物技术参数,此参数明确且详细,无需提供样品作为评分标准来影响最终招标结果,并且与履行合同无关。样品评分标准0-19的分值,评分因素量化表述模糊,影响到投标人的综合得分,间接地由样品得分决定中标结果,从而失去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调查核实情况:2019年8月15日,被投诉人根据投诉事项,组织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了论证,根据专家论证意见修改了招标文件,并于2019年8月16日发布变更公告,该项投诉事实依据已变更,该投诉事项缺乏相关证据、依据。

投诉人2019年8月1日提起投诉,我局投诉处理过程中,通过对被投诉人2019年8月16日发布的变更公告审核,认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处理决定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认定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我局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银川市人民政府或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银川市财政局

2019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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