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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10/2019-00186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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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9-11-14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财政局 | 发布日期: | 2019-11-14 |
名 称: | 银川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
投诉人:宁夏海润嘉业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 银川市西夏区北京西路建设巷120号金波小区32号楼综合1010号房
法定代表人:姚仁喜
授权代表:邹兵 联系电话:18795392720
被投诉人:宁夏三环信达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地:银川市阅海湾中央商务区CBD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卢海亮
联系人:宋婕 联系电话:15109588967
相关供应商:北京伊非西尔斯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十里堡3号A座8层09G
法定代表人:谭莉
一、投诉基本情况
银川市产业技术研究院中国葡萄酒产业技术研究院葡萄与葡萄酒分析测试中心设备采购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编号:SHXD2019ZC第80号,2019年9月18日开标。投诉人因不满中标结果,于2019年9月19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19年9月26日对投诉人质疑进行了答复。投诉人因不满其答复,于2019年9月29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经审查后,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二十一条规定,依法受理投诉,并向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送达了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经审查该项目政府采购档案资料,调阅监控录像,结合评审专家复审意见,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二、具体投诉事项及调查核实情况
投诉事项1:预中标人投标产品型号为虚假型号,有虚假应标嫌疑。
调查核实情况:根据评标委员会的复审意见及预中标供应商所提供的相关的产品型号声明,我局认定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2:预中标人所投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及服务要求。
调查核实情况:根据评标委员会对照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和预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复审,预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满足招标文件设定的技术参数要求,我局认定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3:评标过程草率、不严谨。
调查核实情况:经调阅评标现场的监控录像,认定评标委员会成员能够依法按照法定程序独立评审。认定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投诉处理决定
综上,认定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银川市人民政府或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银川市财政局
2019年1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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