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内容快速切换
当前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府部门信息公开>银川市财政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部门文件
索 引 号: | 640100-110/2019-00188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发布机构: | 银川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9-11-14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财政局 | 发布日期: | 2019-11-14 |
名 称: | 银川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
投诉人:固原天健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 固原市原州区北京路体育馆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王秀芳
授权代表:张长凤 联系电话:15150809992
被投诉人1:宁夏骋翔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中山北街黄河龙大厦1012室
联系人:马小龙 联系电话:15349552600
被投诉人2:银川市阅海第四小学
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阅福路阅海第四小学
联系人:张 俊 联系电话:13995094038
一、投诉基本情况
宁夏骋翔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的银川市阅海第四小学2019年教学设备采购项目(编号NXCX-2019ZC113)(包号:一标包)(以下简称本项目)2019年9月9日开标,投诉人因不满被投诉人对其投标文件的无效认定,分别于2019年9月10日、11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逾期未作处理。投诉人2019年9月29日向我局提交投诉书,我局经审核,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法受理,并向被投诉人发出了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经审查该项目政府采购档案资料,调阅监控录像,结合对评审专家质证,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二、具体投诉事项及调查核实情况
投诉事项1:被投诉人未依法对投诉人质疑事项进行答复。
调查核实情况:经调查,投诉人对本项目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质疑,被投诉人1逾期未答复,也没有做出合理说明,认定被投诉人1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规定,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2:代理公司非法操纵招标项目及干涉评审活动。
调查核实情况:经查阅本项目招标文件及投诉人投标文件,被投诉人1认定投诉人投标文件无效,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属错误认定;通过查看监控录像,被投诉人非法操纵招标项目及干涉评审活动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另外,被投诉人逾期对我局出具的投诉答复通知书,属于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将依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六条处理。
三、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 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第三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二)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三)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
四、投诉处理决定
综上,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我局决定:
1、认定投诉人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在本项目采购过程中,被投诉人2发现问题不及时向我局反映,政府采购主体责任意识不强,提出批评。
3、对被投诉人1存在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将落实整改情况报送我局,其他违规问题另行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银川市人民政府或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银川市财政局
2019年1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