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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10/2019-00190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2019-11-19
责任部门:银川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9-11-19
名 称:银川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银川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宁夏钱镠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清河南街1350号金万浩酒店用品城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钱德兴

授权代表:王润丽        联系电话:18169503657

被投诉人1:宁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住所地:宁夏银川市滨河新区业勤南街

联系人:刘永红         联系电话:0951-4772018

被投诉人2:中天世纪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大街107号(宝塔石化对面)

联系人:烟海涛        联系电话:0951-8578877

一、投诉基本情况

宁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普通食堂餐厨设备采购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项目委托编号:2019NCZ(YC)000463、招标编号:ZTSJ-NCZ/A19233,2019年9月2日开标。投诉人于2019年9月6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19年10月10日对投诉人质疑进行了答复。投诉人因不满其答复,于2019年10月11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经审查后,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法受理投诉,并向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送达了投诉答复书及投诉书副本。经审查该项目档案资料,调阅监控录像,结合评审专家复审意见,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二、具体投诉事项及调查核实情况

投诉事项1:被投诉人未依法对投诉人质疑事项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

调查核实情况:经调查,被投诉人1对投诉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质疑逾期未答复,也没有做出合理说明,投诉事项属实。被投诉人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规定。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2:投诉人认为中标供应商所提供的样品“单头大锅灶:骨架为3.85/3.85不锈钢方管,子弹脚采用φ48×1.2mm无缝钢管”与招标文件“单头大锅灶:骨架为4/4不锈钢方管,子弹脚采用φ50×1.2mm无缝钢管及可调式子弹脚”要求不符。

调查核实情况:经原评标委员会重新确认,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样品技术参数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3:在评标现场看样品过程中,无现场的监控录像。

调查核实情况:经调查,本项目采购过程中,样品检测环节无监控录像,属于政府采购项目评标现场监控录像不完整,投诉人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4:投诉人认为样品评审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

调查核实情况:经调查核实,为样品检测公正,被投诉人1在样品评审过程中,邀请了专业检测机构的技术人员,协助评审专家进行评审,但技术人员在评标现场并未出具书面检测报告及检测结论,不影响评审专家独立评审。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另外,该项目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部分投标产品属于直接接触食品类的产品,该类产品有的未提供生产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40号)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根据专家论证意见,认定中标供应商投标无效。

三、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第三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三)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第三十二条 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九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40号)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五条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四、投诉处理决定

综上,依照国家相关政策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我局决定:

1、认定投诉人投诉事项成立,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被投诉人1政府采购主体责任意识不强,责令整改。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银川市人民政府或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银川市财政局

2019年1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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