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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10/2019-00191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2019-11-19
责任部门:银川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9-11-19
名 称:银川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银川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山东宇丰商用厨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县朱台镇宇丰厨具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朱永刚

授权代表:梁健健         联系电话:17695148109

被投诉人1:宁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住所地:宁夏银川市滨河新区业勤南街

联系人:刘永红         联系电话:0951-4772018

被投诉人2:中天世纪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大街107号(宝塔石化对面)

联系人:烟海涛        联系电话:0951-8578877

一、投诉基本情况

宁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普通食堂餐厨设备采购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项目委托编号:2019NCZ(YC)000463、招标编号:ZTSJ-NCZ/A19233,2019年9月2日开标。投诉人于2019年9月9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19年10月10日对投诉人质疑进行了答复。投诉人因不满其答复,于2019年10月14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经审查后,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法受理投诉,并向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送达了投诉答复书及投诉书副本。经审查该项目档案资料,调阅监控录像,结合评审专家评审意见,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二、具体投诉事项及调查核实情况

投诉事项1:投诉人称评标委员会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打分,商务应得5分,技术有26条优于项,有本地售后服务,但最终得分与中标单位得分相差甚大。

调查核实情况:投诉人所述的应得分情况,是自我预估分值,并不能代表评标委员会的最终评审结果。经调查,本项目评标委员会依法独立评审,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2:投诉人称根据招标文件评标要求第23页第5条规定投诉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在专家打分环节是否给予投诉人对小微企业予以价格评分优惠94%计算。

调查核实情况:经查阅评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已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给予中小企业应该享有的价格评分优惠政策。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3:投诉人称在看样品现场,出现“闲杂人员”,参与样品检测,并用不明仪器检测样品,公证部门未阻止此项行为,认为采购单位引导专家打分。

调查核实情况:经调查核实,为样品检测公正,被投诉人1在样品评审过程中,邀请了专业检测机构的技术人员,协助评审专家进行评审,但技术人员在评标现场并未出具书面检测报告及检测结论,不影响评审专家独立评审。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4:在评标现场看样品环节,无现场的监控录像。

调查核实情况:经调查,本项目采购过程中,样品检测环节无监控录像,属于政府采购项目评标现场监控录像不完整,投诉人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5:在样品环节中所有投标单位未采取编号制进行打分,投标单位名称全部贴在样品上,有误导专家打分。

调查核实情况:经调阅本项目的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并未规定现场看样品必须采取盲评的方式进行,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6:投诉人称采购单位私自邀请检验机构人员到场检验样品是用肉眼判断,且检测样品后并没有出示任何依据,因此投诉人认为检测毫无意义。

调查核实情况:经调查核实,为样品检测公正,被投诉人1在样品评审过程中,邀请了专业检测机构的技术人员,协助评审专家进行评审,技术人员在评标现场未出具检测报告及检测结论,是为了不影响评审委员会独立评审,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7:投诉人称其样品满足且优于招标文件要求,实物样品优于9项,专家看样品并未严格按照投诉人优于条款进行打分,因此投诉人认为样品得分应该是14分满分。认为专家在样品评审环节中存在偏向行为。

调查核实情况:投诉人所述的应得分情况,是自我预估分值,并不能代表评标委员会的最终评审结果。经调查,本项目评标委员会依法独立评审,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另外,该项目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部分投标产品属于直接接触食品类的产品,该类产品有的未提供生产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40号)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根据专家论证意见,认定中标供应商投标无效。

三、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九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40号)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五条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 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

四、投诉处理决定

综上,依照国家相关政策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我局决定:

1、认定投诉人投诉事项成立,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被投诉人1政府采购主体责任意识不强,责令整改。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银川市人民政府或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银川市财政局

2019年1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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