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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10/2019-00202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2019-11-26
责任部门:银川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9-11-26
名 称:银川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银川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保定霆澳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杨庄乡下闸村20号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季孟增

授权代表:季少南         联系电话:15603289898

被投诉人:银川万博拍卖招标有限公司

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玉皇阁北街6号

联系人:李海霞          联系电话:0951-6017541

一、投诉基本情况

行政中心新建餐厅厨房设备及用具采购项目(二标段),采

购项目编号:银万博招(公)〔2019〕0723-2号(以下简称该项目),2019年8月2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8月9日、8月16日分别发布变更公告;8月20日发布公开招标澄清公告。投诉人于2019年8月16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19年8月19日对投诉人质疑进行了答复。投诉人因不满其答复,于2019年8月29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我局对投诉人投诉事项和被投诉人提供的该项目《招标文件》进行了认真审核,通过审核认定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驳回了投诉人的投诉。2019年9月5日投诉人向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2019年11月4日下达了行政复议决定书(宁财复议﹝2019﹞3号)。我局根据自治区财政厅行政复议决定,重新对投诉人投诉进行处理,向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送达了投诉答复书及投诉书副本。经审查该项目采购档案,结合被投诉人及采购人答复,本案已审查终结。

二、具体投诉事项及调查核实情况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2019年8月9日贵单位将此项评分变更为:“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所投“布菲炉、高压锅、不锈钢汤锅、米胺脂类、树脂塑料类”产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要求提供检测报告的产品,投标响应参数均以检测报告为准。”

投诉人认为上述要求不合理,属于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调查核实情况:经调查,被投诉人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规及投诉人质疑,2019年8月16日发布了本项目公开招标变更公告(2),修改后的招标文件为:

要求:1、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所投“布菲炉、不锈钢汤桶、米胺脂类、树脂塑料类”产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提供复印件加章公章),要求提供检测报告的产品,投标响应参数均以检测报告参数为准。高压锅提供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2、要求所投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和标准,验收时将严格按照国家规范和标准及《投标文件》进行验收,如有不符合的情况,则一切后果和责任全部由中标人承担。

上述事实说明:被投诉人未违反《宁夏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要求,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2:2019年8月9日技术标响应情况评分变更为:

所投产品实用性强、性能可靠、耐用、品质高、电器类操作简便、保养维修便利得8-15分;所投产品基本实用、性能基本可靠、基本耐用、品质基本保证,电器类操作不太简便、保养维修不太便利得1-8分;所投产品不实用、性能不可靠、不耐用、性能不可靠、不耐用、品质差、电器类操作繁琐、保养维修不便利得0分;

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技术标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明显排斥潜在供应商。违反《宁夏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规定。

调查核实情况:经调查,被投诉人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政策及投诉人质疑,2019年8月16日发布了本项目公开招标变更公告(2),变更后的招标文件删除了上述技术标响应评分标准,变更为:

技术标

响应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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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重要技术指标、参数要求的为无效投标。满足招标文件重要技术指标、参数要求的得20分,以此为基础,投标人其他重要技术指标、参数优于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应技术指标、参数的,每有一项加1分,投标人一般技术指标、参数优于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应技术指标、参数的,每有一项加0.5分,两项加分至标准分时为止;投标人一般技术指标、参数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应技术指标、参数的,每有一项减0.5分,减完为止。

上述事实说明,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投诉处理决定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 第二款规定,我局认定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银川市人民政府或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银川市财政局

2019年1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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