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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10/2020-00030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2020-01-17
责任部门:银川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0-01-17
名 称:银川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银川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宁夏银川洁利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银川市凤凰花园A区5商61号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田敬平   联系电话:13619577999

授权代表:田敬平  联系电话:17709585777

被投诉人1:宁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住所地:宁夏银川市滨河新区业勤南街

联系人:刘永红         联系电话:0951-4772018

被投诉人2:中天世纪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大街107号(宝塔石化对面)

联系人:烟海涛        联系电话:0951-8578877

一、投诉基本情况

宁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普通食堂餐厨设备采购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项目委托编号:2019NCZ(YC)000463、包号:ZTSJ-NCZ/A19233,2019年9月2日开标。投诉人于2019年9月12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19年10月10日对投诉人质疑进行了答复。投诉人因不满其答复,于2019年10月14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经审查后,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法受理投诉,并向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送达了投诉答复书及投诉书副本。经审查该项目档案资料,调阅监控录像,组织专家论证,2019年11月19日下达了《银川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银财发﹝2019﹞375号)。银川鲁宝厨业有限公司2019年11月19日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决定书》(宁财复议﹝2019﹞5号)决定,我局重新处理投诉人投诉事项。

二、具体投诉事项及调查核实情况

投诉事项1:投诉方称采购方评审代表在样品评审现场评审明显有歧视其他投标单位样品,倾向银川鲁宝厨业有限公司样品,严重明示、暗示影响评委评审,同时样品评审现场有不明身份人员参加评审。

调查核实情况:经调查核实,为样品检测公正,被投诉人1在样品评审过程中,邀请了专业检测机构的技术人员,协助评审专家进行评审,但技术人员在评标现场并未出具书面检测报告及检测结论,不影响评审专家独立评审。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2:调查不明身份可疑人员。

调查核实情况:经调查,投诉人所谓的不明身份可疑人员,为被投诉人邀请的专业检测机构的技术人员。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3:不锈钢的检测依据和标准。

调查核实情况:经调查核实,为样品检测公正,被投诉人1在样品评审过程中,邀请了专业检测机构的技术人员,协助评审专家进行评审,本项目邀请的检测机构具备检测资质,技术人员在评标现场不出具书面检测报告及检测结论,不作为评审依据,不影响评审专家独立评审。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4:依法要求公布中标单位所投产品的品牌、规格、型号、及原产地和制造商。

调查核实情况:经查看该项目“中标公告”,其公示内容满足《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规定。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5:申请调取评标现场录像。

调查核实情况:经调查,本项目采购过程中,样品检测环节无监控录像,属于政府采购项目评标现场监控录像不完整,投诉人投诉事项成立。

我局在处理投诉中,组织专家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论证,发现该项目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投标产品:水饺炉(生产厂家为哈尔滨金美乐商业机械有限公司)属于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且在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的目录之内,中标供应商在招标文件中未提供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我局根据投诉事项给中标供应商送达了投诉书副本及投诉答复通知书,中标供应商也未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论证专家结合上述实际情况,出具了论证意见:认为中标供应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40号)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我局根据专家论证意见,认为中标供应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席令第68号) 第二十二条 第六款之规定。

三、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 ……。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第三十九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四)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要求。……。4.中标、成交结果。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或者标的的基本概况;评审专家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席令第68号)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40号)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五条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 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第三十二条 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

四、投诉处理决定

综上,依照国家相关政策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我局决定:

1、认定投诉人投诉事项成立,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责令被投诉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银川市人民政府或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银川市财政局

2020年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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