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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10/2020-00032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2020-01-17
责任部门:银川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0-01-17
名 称:银川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银川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山东普迪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曹王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张立宝

授权代表:袁玉峰        联系电话:15825862985

被投诉人1:中天世纪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大街107号(宝塔石化对面)

联系人:烟海涛        联系电话:0951-8578877

被投诉人2:宁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住所地:宁夏银川市滨河新区业勤南街

联系人:刘永红         联系电话:0951-4772018

一、投诉基本情况

宁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普通食堂餐厨设备采购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项目委托编号:2019NCZ(YC)000463、包号:ZTSJ-NCZ/A19233,2019年9月2日开标。投诉人于2019年9月9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19年10月10日对投诉人质疑进行了答复。投诉人因不满其答复,于2019年10月14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经审查后,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法受理投诉,并向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送达了投诉答复书及投诉书副本。经审查该项目档案资料,调阅监控录像,组织专家论证,2019年11月19日下达了《银川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银财发﹝2019﹞377号)。银川鲁宝厨业有限公司2019年11月19日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决定书》(宁财复议﹝2019﹞5号)决定,我局重新处理投诉人投诉事项。

二、具体投诉事项及调查核实情况

投诉事项1:投诉人称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载明评标委员会由4名专家及1名甲方代表组成,但在评审过程看样品环节中有多名人员在看样品,但在招标文件评审细则中并未载明,代理公司人员在样品环节拉尺子复核尺寸,邀请第三方用光谱仪测板材都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且除评标委员会以外的成员无权对投诉人及其他投标单位的样品进行测评。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即便是宁夏机械研究股份有限公司的专业人员也无权对样品进行检测,而且测评结果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调查核实情况:经调查核实,为样品检测公正,被投诉人2在样品评审过程中,邀请了专业检测机构的技术人员,协助评审专家进行评审,但技术人员在评标现场并未出具书面检测报告及检测结论,不影响评审专家独立评审。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2:投诉人请求调取现场录音录像。

调查核实情况:经调查,本项目采购过程中,样品检测环节无监控录像,属于政府采购项目评标现场监控录像不完整,投诉人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3:投诉人于2019年9月9日向被投诉人1以邮寄形式送达了质疑函,10月10日被投诉人1以电子邮件形式给投诉人送达了质疑回复函。

调查核实情况:经调查,被投诉人1因需要对质疑事项进行专家论证而推迟了对投诉人的质疑函回复,被投诉人1就此事已做出解释说明。投诉人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九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第三十二条 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

四、投诉处理决定

综上,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我局决定:

认定投诉人投诉事项成立,被投诉人2政府采购主体责任意识不强,责令限期整改。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银川市人民政府或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银川市财政局

2020年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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