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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10/2020-00144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2020-08-20
责任部门:银川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0-08-20
名 称:银川市财政局关于《银川市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的函

银川市财政局关于《银川市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的函

各市直预算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按照《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银政发〔201735号)的相关规定,我局现将制定的《银川市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向有关单位征求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于2020825日前书面反馈到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逾期视为无修改意见。

联系方式:银川市财政局,汪  0951-6888836

附件:《银川市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银川市财政局

2020820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银川市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部署和要求,积极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金融基础设施的服务功能,通过制度创新,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和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增强中小微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2018162)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是指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并中标(成交)的中小微企业,在取得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后,通过自治区财政厅与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搭建的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系统向参与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业务的金融机构提出申请,金融机构在政策范围内,依据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和合同,为供应商提供的一站式融资服务。

第三条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工作应坚持协同推进、市场运作、银企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应做好政策引导、技术支持;中标中小微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是否融资,自愿选择金融机构、融资方式;各金融机构自主决定是否提供政府采购信用融资、融资额度,并与中小微企业签订融资合同;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中标中小微企业、金融机构等参与各方应密切配合,加强沟通,确保各环节顺畅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金融机构与中标中小微企业之间的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

第四条  全市按照统一政策、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业务,银川市财政局会同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研究制定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业务的实施办法。各县(市)区应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是否开展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工作,符合开展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工作条件的地区,应会同当地人民银行研究制定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实施细则或具体措施,并分别报自治区财政厅、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备案。

第五条对在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当事人将按照《关于对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激励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614)开展联合惩戒。

第二章参与范围

六条凡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注册的中小微企业,不分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性质(含财政性资金和单位自有资金)、不分合同金额,在取得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后,可通过宁夏政府采购公共服务平台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系统向参与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的金融机构申请办理融资事宜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在我区依法设立,符合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行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梅在内的资金提供方。

有意向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的金融机构,应事先在人民银行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注册用户,在业务开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备,并提供相应材料,包括:

(1)金融机构基本情况;

(2)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具体方案、融资产品、贷款利率及手续费、融资优惠措施等;

(3)融资业务流程及各环节的办结时间;

(4)针对本办法实施项目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

(5)其他成功扶持中小企业的案例及产品。

第八条中小微企业需要提供融资担保的,可自愿选择参与我市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的融资担保工作机构。

第三章职责划分

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应做好政策引导和技  术支持,积极为政府采购项目中标中小微企业信用融资搭建平  台,为金融机构开展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业务提供相关  信息服务。

第十条各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下,对符合依法合规经营,信用资质、经营状况、履约记录良好的政府采购项目中标中小微企业积极开展融资业务。

第十一条中标中小微企业自主确定是否使用政府采购  合同线上信用融资方式;中标中小微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融资  合同后,应将融资金融机构账号作为政府采购合同回款唯一账  号,不得随意变更政府采购合同回款账号信息。

第十二条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积极配合做好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业务宣传工作,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有融资需求的中小微企业可在政府采购项目中标后登录宁夏政府采购公共服务平台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系统查询融资金融机构信息并向意向金融机构提出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申请。

第十三条采购单位应积极配合金融机构和中标中小微企业开展融资业务,不得干预中小微企业选择金融机构融资,不得无故拖延支付合同款项。采购单位支付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时应以政府采购合同预留的回款账号作为唯一付款账号,不得要求中标中小微企业随意变更政府采购合同回款账号。

第十四条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机构应积极参与政府采购信用担保业务,可为符合条件的政府采购业务提供融资担保,与金融机构共同推进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业务的开展。

第四章业务流程

第十五条有融资需求的中标中小微企业可在采购结果确定前或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根据金融机构提供的方案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金融产品,通过宁夏政府采购公共服务平台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系统授权金融机构查看历史中标相关信息。相关金融机构可根据供应商历史记录对其进行预授信。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融资账户有要求的,应与其进行约定,并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注明融资金融机构名称及在该金融机构的约定账号。

第十七条  中标中小微企业取得《中标通知书》后,可通过宁夏政府采购公共服务平台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系统向意向金融机构提出融资申请  

第十八条接收到融资申请的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可在人民银行中征应收账款融资平台政采贷业务管理模块中,查看宁夏政府采购公共服务平台推送的中小微企业信息,确认中小微企业中标信息及合同的真实性,提供本机构确定的相应融资服务。

第十九条金融机构和中标中小微企业共同约定融资期限,融资期限应与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完成期限相匹配。

第二十条中小微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后,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应将融资成交单推送至宁夏政府采购公共服务平台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系统,系统将对合同进行融资标记并锁定回款账号。

第二十一条  对于获得融资的中小微企业,金融机构将信贷资金发放到中小微企业在本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或指定账户,中小微企业完成采购任务后,财政部门或采购单位直接将资金支付到政府采购合同指定的账户。

具体融资业务操作流程以宁夏政府采购公共服务平台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系统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发布的文本为准。

第五章支持措施

第二十二条提供快捷、专业的融资服务。金融机构要大力支持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业务开展,加大宣传力度,建立绿色通道,配备专业人员定向服务,制定相应业务管理规范,简化贷款审批程序。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符合条件且申报材料齐备有效的中标中小微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批,审批通过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放款。

第二十三条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准入门槛。对采购资金为财政性资金且融资金额小于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金融机构不得要求中小微企业提供担保,或附加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条件。贷款金额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其超过部分可引入政府采购信用担保,由专业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保证。

第二十四条降低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利率。政府采购合同下贷款利率上浮最高不得超过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25%。如有需要提供担保的,担保费率由双方自行商定。金融机构及担保机构不得再另行向中小微企业收取相关管理咨询费用或附加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加强信用激励。对履约记录良好、诚信度较高的中小微企业,相关金融机构应在融资额度、融资审查、利率优惠等方面给予更大支持,激励中小微企业依法诚信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发挥信贷政策的导向作用。加强对金融机构业务指导和监测,将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的开展情况纳入人民银行小微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推动更多金融机构参与融资支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对弄虚作假或以伪造政府采购合同等方式违规获取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或无故不及时还款的中标中小微企业,应按融资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由同级财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并计入供应商诚信档案;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已获得财政融资贴息及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等优惠的中小微企业,存在上述行为之一的,应当全额退还财政融资贴息及贷款风险补偿金。

第二十八条对干预中标中小微企业选择融资金融机构、融资方案或无故延迟支付资金的采购单位或代理机构,财政部门将视情节进行约谈。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金融机构,将取消其参与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金融机构资格。

第三十条各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要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的指导和跟踪监督,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为融资双方提供相关的便利和服务。

第七章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银川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09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831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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