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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10/2020-00159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2020-09-30
责任部门:银川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0-09-30
名 称:银川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的通知

银川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采购相关工作,现将《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宁财(采)发〔202036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坚持预算约束,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

各采购单位要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和财政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将符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政府采购项目纳入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做好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编报的相互衔接工作,确保采购计划严格按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和数额执行。

二、加强内部控制管理,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工作水平

各采购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实行政府采购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主体责任意识,完善相关内控风险防范措施。形成依法合规、运转高效、风险可控、问责严格的政府采购内部运转和控制制度,实现对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

三、坚持政策功能,进一步服务好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

各采购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家节能环保、自主创新、进口产品审核等政府采购政策,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范围,积极支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加大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和优先购买环保产品力度,凡采购产品涉及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的,必须执行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的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目录)。要严格审核进口产品的采购,凡国内产品能够满足需求的都要采购国内产品。

四、依法从严处罚,进一步严格法律制度约束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不定期对采购人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并督促改正。对于未按照相关规定审核备案政府采购计划、未及时上传公示政府采购合同、未及时报送政府采购统计信息等行为,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


附件:《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集中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宁财(采)2020360号)




银川市财政局         

2020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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