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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10/2020-00163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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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0-10-19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财政局 | 发布日期: | 2020-10-19 |
名 称: | 银川市财政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
第一条 为有效监督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违规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我局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的;越权或滥用职权的;行政执法方式不合法、不文明以及其他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依法提出的投诉和举报。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合法方式进行投诉举报,也可委托他人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 凡已进行行政复议或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对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结果不服而投诉的,不予受理,其投诉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五条 综合税政与条法科作为承办科室,具体负责处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将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投诉举报的具体内容和投诉举报的对象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对案件进行询问调查。
第六条 自接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后的5个工作日内,我局将对符合受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应向投诉举报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第七条 自受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后30日内审查终结,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情况复杂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
第八条 接受调查的科室(单位)或个人应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第九条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终结后,应将投诉材料、办理结果等资料归档。
第十条 承办人员应严守纪律,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姓名及其他有关情况。对未按本制度处理投诉举报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承办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投诉、举报人以投诉、举报为名,故意扰乱我局正常工作秩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将移交至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电话:0951-6888855
廉政监督投诉举报电话:0951-6888812
传真号码:0951-6888842
办公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66号银川市财政局216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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