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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10/2021-00163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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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1-09-24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财政局 | 发布日期: | 2021-09-24 |
名 称: | 银川市财政局 银川市金融局关于印发《银川市本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
银川市财政局 银川市金融局关于印发《银川市本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
为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管理,进一步规范银川市本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强化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监管及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银川市实际,制定《银川市本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办法(试行)》。现将《办法》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银川市本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办法(试行)》
银川市财政局 银川市金融工作局
2021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银川市本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管理,进一步规范银川市本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强化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监管及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存放资金范围
存放资金包括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存量资金。
二、资金管理
资金的管理由银川市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进行统一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财政副市长兼任;成员由财政局、金融局、审计局、人社局、住建局、医保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政局,各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各自履行职责。
市财政局的职责:资金调度、对机构考核结果进行终审等工作。
市金融局的职责:负责对金融机构存贷款情况、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考核、考评,并出具考核初审结果。
市审计局的职责:负责对市属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审计监督;考核前对金融机构存贷款情况、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审计监督。
人社局、住建局、医保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参与相应专项资金存放在银行竞争性选择的考核工作。
三、资金存放
(一)存放原则。资金存放需遵循以下原则:
安全原则。在金融机构存放资金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财经纪律及相关资金的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竞争性原则。资金存放需引入竞争机制,原则上须通过综合考评,选择银川市辖内的金融机构,并且以银川市的金融总分支机构为参评方。
公开透明原则。资金在金融机构的存放、调整,需按照公正、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
合作共赢原则。资金存放与金融机构支持银川市经济社会发展,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等贡献挂钩。坚持互惠互利的原则,实现合作共赢。
(二)存放方式。资金存放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由市金融局会同财政局(或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发布资金存放银行竞争性选择公告,公开邀请符合条件的银行报名参与竞争。考核采用综合评分法,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排名前80%的银行机构进行存放。考核工作每年一次,考核结果需报请领导小组进行研究确认,并在媒体上进行公开。如遇国家政策调整、重大项目增加支出等因素,需要收回存放资金的,结合当年综合评分结果和存放到期时间统筹考虑进行收回。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要求,其中“住房公积金”应存放于人民银行规定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五家商业银行范围内。
(三)存放额度分配。市财政局根据考核评分结果,以“评分高者资金存放比例高”为前提,提出资金存放额度分配方案,经领导小组批准后,签发资金存放通知书,相关部门按通知书的额度,到通知书指定的存放金融机构办理资金存放。到期后不需要收回使用的定期存款可以在原定期存放金融机构续存,累计存期不超过2年。
新进驻银川市的金融机构,因积极支持银川市经济发展需要给予资金存储的,经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可给予分配一定比例的存放额度。
(四)存放机构条件。为确保资金存放安全,参与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的金融机构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并在银川市设有分支机构。
四、资金存放综合评分方法
(一)综合评分指标
综合评分指标包括利率水平、资金安全保障、支持银川市经济发展贡献度、服务水平等方面。
利率水平主要指定期存款利率等,利率应当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
资金安全保障主要考核参评银行不良贷款率水平,同时参评银行需提供存款安全保证函,不能提供的取消综合考评资格。
支持经济发展贡献度主要考核参评银行在银川地区的年度纳税金额、表内外业务规模、小微企业和全市重点领域贷款规模和存贷比。其中年度纳税金额和表内外业务规模呈正相关关系,重点领域贷款考核过程中同一笔贷款不重复计算。
服务水平主要考核参评机构对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优化金融营商环境、企业融资对接等工作的支持力度以及提供创新产品、支付结算、分账核算等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二)综合评分计算标准
1.存款利率(10分):分为1年期和活期利率,按两者总和计算得分。指标第1名得满分,其他参评银行利率与第1名相比,每下降0.1个百分点,得分减少1分,下降超过1个百分点的,得0分。
2.年度税收贡献(3分):指标第1名的得满分,其他参评银行按与第1名的占比计分,计算公式:
(参评银行年度纳税总额/第1名参评银行的年度纳税总额)×3
3.各项贷款(20分)
a.各项贷款期末余额(10分):指标第1名得满分,其他参评银行按与第1名的占比计分,计算公式:
(参评银行各项贷款期末余额/第1名参评银行的各项贷款期末余额)×10
b.各项贷款期末较年初增长额(10分):指标第1名得满分,其他参评银行按与第1名的占比计分,计算公式:
(参评银行各项贷款期末较年初增长额/第1名参评银行的各项贷款期末较年初增长额)×10
4.存贷比(5分):指银行贷款总额与存款总额的比率,监管部门要求辖内法人机构存贷比不得高于75%。指标值≥150%,得5分;150%>指标值≥130%,得4分;130%>指标值≥110%,得3分;110%>指标值≥90%,得2分;90%>指标值≥70%,得1分;指标<70%,不得分。
5.不良率(5分):指标值为0,得5分;0<指标值≤1%,得4分;1%<指标值≤2%,得3分;2%<指标值≤3%,得2分;3%<指标值≤4%,得1分;指标值>4%,不得分。
6.小微企业贷款(10分)
a.小微企业贷款期末余额(2.5分):指标第1名得满分,其他参评银行按与第1名的占比计分,计算公式:
(参评银行小微企业贷款期末余额/第1名参评银行的小微企业贷款期末余额)×2.5
b.小微企业贷款期末较年初增长额(2.5分):指标第1名得满分,其他参评银行按与第1名的占比计分,计算公式:
(参评银行小微企业贷款期末较年初增长额/第1名参评银行的小微企业贷款期末较年初增长额)×2.5
c.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期末余额(2.5分):指标第1名得满分,其他参评银行按与第1名的占比计分,计算公式:
(参评银行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期末余额/第1名参评银行的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期末余额)×2.5
d.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期末较年初增长额(2.5分):指标第1名得满分,其他参评银行按与第1名的占比计分,计算公式:
(参评银行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期末较年初增长额/第1名参评银行的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期末较年初增长额)×2.5
7.重点领域贷款(30分)
a.重点项目贷款(10分):指标第1名得满分,其他参评银行按与第1名的占比计分,计算公式:
(参评银行本年度向我市重点项目发放贷款金额/第1名参评银行本年度向我市重点项目发放贷款金额)×10
b.“九大产业”贷款(10分):指标第1名得满分,其他参评银行按与第1名的占比计分,计算公式:
(参评银行本年度向全市“九大产业”企业发放贷款金额/第1名参评银行本年度向全市“九大产业”企业发放贷款金额)×10
c.涉农贷款(5分):指标第1名得满分,其他参评银行按与第1名的占比计分,计算公式:
(参评银行涉农贷款期末余额/第1名参评银行涉农贷款期末余额)×5
d.绿色信贷(5分):包括支持节能环保、清洁能源、生态保护、碳减排等项目信贷,以及碳排放权抵押贷款。指标第1名得满分,其他参评银行按与第1名的占比计分,计算公式:
(参评银行绿色信贷期末余额/第1名参评银行绿色信贷期末余额)×5
8.表外业务(5分):指银行从事的不列入资产负债表,但能影响银行当期损益的经营活动。辖内银行表外业务主要指购买我市相关债券。
a.表外业务期末余额(3分):指标第1名得满分,其他参评银行按与第1名的占比计分,计算公式:
(参评银行表外业务期末余额/第1名参评银行的表外业务期末余额)×3
b.表外业务期末较年初增长额(2分):指标第1名得满分,其他参评银行按与第1名的占比计分,计算公式:
(参评银行表外业务期末较年初增长额/第1名参评银行的表外业务期末较年初增长额)×2
9.政府重点工作支持情况(10分):考核参评机构对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优化金融营商环境、企业融资对接、社团治理等年度重点工作的支持力度。支持力度大、工作积极配合的,得8-10分;支持力度较大、工作较配合的,得5-8分;支持力度较小、工作配合度较差的,得2-5分;对政府重点工作不支持、不配合的,得0-2分。
10.创新业务情况(2分):考核参评机构金融产品创新、金融工具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等行为。年度的创新为银川第一例金融产品、工具或模式,有则得2分,无则不得分。
五、加强存放资金的管理
(一)加强资金存放金融机构管理。资金转出开户金融机构进行定期存款的,资金存放主体应当严格控制每次定期存款的金融机构数量,原则上存放额度分配至在银总分支金融机构,资金存放主体应当与定期存款金融机构签订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和义务。
(二)防范存放资金的安全漏洞。资金存放金融机构出现重大安全风险事件或者经营状况恶化影响资金存放安全的,资金存放主体应当及时收回资金。
(三)加强存放资金的实效管理。存放资金到期或因资金支付需要提前收回,分配存放资金转出开户金融机构进行定期存款,需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四)防范资金存放银行利益输送行为。资金存放银行应当出具廉政承诺书,承诺不得向资金存放主体相关负责人员输送任何利益,承诺不得将资金存放与资金存放主体相关负责人员在本行亲属的业绩、收入挂钩。凡发现并经核实资金存放银行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资金存放主体应当及时收回资金,并由财政部门进行通报,在两年内取消该银行参与市本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的资格。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原银川市财政局、金融工作局印发的《银川市本级政府性资金竞争性选择金融机构的实施细则(试行)》(银财发〔2018〕537号)同时废止。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