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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10/2021-00176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2021-09-26
责任部门:银川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1-09-26
名 称:银川市财政局监督评价处理决定书

银川市财政局监督评价处理决定书

当事人:银川市公安局

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贺兰山中路545

一、基本情况

按照《财政部关于2021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2124号)要求以及自治区财政厅的工作安排,银川市财政局成立了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组,自2021610日起开展2021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目前,已完成了对被检查单位报送资料的检查及现场评价工作,现根据监督评价工作中各当事人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二、违规违法事实依据

通过对代理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随机抽查,发现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银川市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项目监控供电运维服务项目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在合同签订后未按规定时间对合同进行公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

(二)银川市公安局警务技能训练基地人造草坪及塑胶跑道采购项目采购活动中,招标文件部分评审因素未量化到相应区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三、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内容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招标评标办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四、处理依据及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七)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分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针对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加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学习,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切实落实政府采购主体责任,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单位内部通报,并限期整改,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至银川市财政局。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银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银川市财政局

                                2021926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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