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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10/2021-00198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2021-09-26
责任部门:银川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1-09-26
名 称:银川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银川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宁夏维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银川市金凤区万达中心B1720

法定代表人:汪清勇

一、基本情况

按照《财政部关于2021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2124号)要求以及自治区财政厅的工作安排,银川市财政局成立了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组,自2021610日起开展2021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目前,已完成了对被检查单位报送资料的检查及现场评价工作,现根据监督评价工作中各当事人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二、违规违法事实依据

通过对当事人2020年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随机抽查及现场评价,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一)银川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物业服务项目采购活动中,招标文件供应商须知表要求供应商提供现场踏勘函,无踏勘函视为无效投标。该条款为歧视或排斥其他供应商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之规定。

(二)银川市2020年冷冻牛羊肉储备调节采购项目采购活动中,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仓储冷库要求”“交货方案”“信息化”“售后服务等评审因素均未量化到相应区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三)银川市商务局储备冷冻肉冷库电子监管系统建设项目采购活动中,未在规定时间内退还中标单位的保证金,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三、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收入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对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招标评标办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四)《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八条: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四、处理依据及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分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处罚,没收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八)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加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培训,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内部通报并限期整改,针对监督评价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事实,本机关拟决定:处以当事人1000(人民币)罚款。

以上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将罚款缴至银川市财政局收缴分离收入集中户,并将进账单送至银川市财政局,开具财政票据。

    行:宁夏银行营业部

收款户名:银川市财政局收缴分离收入集中户

号:100010188900044642

若当事人未按期缴纳罚款,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将对当事人每日按逾期缴纳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银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银川市财政局

                                2021924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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