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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10/2021-00199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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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1-09-26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财政局 | 发布日期: | 2021-09-26 |
名 称: | 银川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当事人:四川良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地:银川市贺兰县陕西大厦B座14楼
法定代表人:黄旭
一、基本情况
按照《财政部关于2021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21〕24号)要求以及自治区财政厅的工作安排,银川市财政局成立了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组,自2021年6月10日起开展2021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目前,已完成了对被检查单位报送资料的检查及现场评价工作,现根据监督评价工作中各当事人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二、违规违法事实依据
通过对当事人2020年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随机抽查及现场评价,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一)“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市本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项目”采购文件评分办法中以办公场地面积作为评分因素,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之规定。
(二)“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药械化妆品与食品药品安全传媒宣传采购项目”采购活动中,未按规定退回投标单位的保证金,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三)“银川苏银产业园再生水回用特许经营项目(一期一阶段工程)”采购活动中,招标文件提供期不足5个工作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八条、第八十五条之规定;采购预算为251160300元,招标公告中预算为25116.03元,违反了《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
(四)“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动执法装备采购项目”采购活动中,未保存开标、评标现场的音像资料,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五)“苏银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地震安全性评价(区域评)采购项目”采购活动中,招标文件提供期不足5个工作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八条、第八十五条之规定。
三、法律依据
(一)《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收入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对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八条:“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四)《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八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提供期限自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提供期限届满后,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家的,可以顺延提供期限,并于公告”。
(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八十五条:“本办法规定按日计算期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到节假日后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六)《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九条:“财政部门、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其提供的政府采购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九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四、处理依据及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处罚,没收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照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的(八)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十二)其他违法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热源,建议其行政主管本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依规处理,并予通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针对监督评价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事实,本机关拟决定:责令当事人加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培训,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内部通报并限期整改,并处以2000元(人民币)罚款。
以上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将罚款缴至银川市财政局收缴分离收入集中户,并将进账单送至银川市财政局,开具财政票据。
开 户 行:宁夏银行营业部
收款户名:银川市财政局收缴分离收入集中户
账号:100010188900044642
若当事人未按期缴纳罚款,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将对当事人每日按逾期缴纳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银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银川市财政局
2021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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