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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10/2021-00200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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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1-09-26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财政局 | 发布日期: | 2021-09-26 |
名 称: | 银川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当事人:宁夏合信至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青春财富中心1816-1818室
法定代表人:李晓东
一、基本情况
按照《财政部关于2021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21〕24号)要求以及自治区财政厅的工作安排,银川市财政局成立了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组,自2021年6月10日起开展2021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目前,已完成了对被检查单位报送资料的检查及现场评价工作,现根据监督评价工作中各当事人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二、违规违法事实依据
通过对你单位2020年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随机抽查及现场评价,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未按规定保存政府采购档案,造成政府采购档案丢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
该公司没有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办公场所不具备开展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所必需的办公条件,没有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人员。违反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二)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三)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四)具备独立办公场所和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所必需的办公条件……”。
四、处理依据及决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处罚,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一)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针对监督评价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事实,本机关决定:
(一)处以当事人6000元(人民币)罚款;
(二)鉴于当事人已不具备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能力,责令停业整改,整改期间暂停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整改结果报本机关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重新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以上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将罚款缴至银川市财政局收缴分离收入集中户,并将进账单送至银川市财政局,开具财政票据。
开 户 行:宁夏银行营业部
收款户名:银川市财政局收缴分离收入集中户
账号:100010188900044642
若当事人未按期缴纳罚款,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将对当事人每日按逾期缴纳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银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银川市财政局
2021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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