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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10/2021-00201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2021-09-27
责任部门:银川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1-09-27
名 称:银川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银川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当事人:环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银川市兴庆区上海东路80

法定代表人:白

一、基本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根据《银川市审计局关于银川市建筑行业管理处政府采购审核把关不严  允许被行政处罚企业参与投标的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银川市财政局于20218月上旬开始对银川市建筑行业管理处“2021年度建筑行业监管技术服务政府采购项目(招标编号:HY-21001CG)(以下简称:本项目)进行了立项检查,现检查已结束。

2021517日,本项目在银川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共有三家供应商参与投标,经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开标现场进行资格审查后,三家投标供应商资格条件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通过了资格性审查,经评标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后确定了中标候选人,中标金额为146万元。本项目履约期限一年。

二、违规违法事实依据

我局经查阅本项目政府采购档案,发现本项目投标供应商银川诚正达建筑材料检测有限公司存在较大数额罚款的重大违法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银税二稽罚202056号,处罚时间为20201127日,处罚金额为:818002.52元,违法行为:偷税),但其投标文件中却提供了三年内无违规违法声明。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行为。

当事人在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开标结束后应配合采购人对投标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投标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该不予评标,项目作废标处理。因采购人及当事人对供应商资格审查不严谨,造成不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银川诚正达建筑材料检测有限公司参与了本项目评标活动,造成本项目违法开标。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四条之规定。通过对当事人有关人员进行质证,当事人已对以上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三、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四、处理依据及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处罚,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之规定,本机关依法决定:

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元罚款。

以上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将罚款缴至银川市财政局收缴分离收入集中户,并将进账单送至银川市财政局,开具财政票据。

    行:宁夏银行营业部

收款户名:银川市财政局收缴分离收入集中户

号:100010188900044642

若当事人未按期缴纳罚款,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将对当事人每日按逾期缴纳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银川市人民政府或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银川市财政局

                                2021927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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