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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10/2021-00202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2021-09-27
责任部门:银川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1-09-27
名 称:银川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银川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银川诚正达建筑材料检测有限公司

地:银川市金凤区通达北街居安家园43-2#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俞银山

一、基本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根据《银川市审计局关于银川市建筑行业管理处政府采购审核把关不严  允许被行政处罚企业参与投标的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银川市财政局于20218月上旬开始对银川市建筑行业管理处“2021年度建筑行业监管技术服务政府采购项目(招标编号:HY-21001CG(以下简称:本项目)进行了立项检查,现检查已结束。

2021517日,本项目在银川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共有三家供应商参与投标,经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开标现场进行资格审查后,认为三家投标供应商资格条件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通过了资格性审查,经评标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后确定了中标候选人,中标金额为146万元。本项目履约期限一年。

二、违规违法事实依据

我局经查阅本项目政府采购档案,发现当事人存在较大数额罚款的重大违法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银税二稽罚202056号,处罚时间为20201127日,处罚金额为:818002.52元,违法行为:偷税),但其投标文件中却提供了三年内无违规违法声明。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之规定。通过对当事人有关人员进行质证,当事人已对以上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四、处理依据及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之规定。本机关拟依法决定:

给予当事人3000元罚款,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以上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将罚款缴至银川市财政局收缴分离收入集中户,并将进账单送至银川市财政局,开具财政票据。

    行:宁夏银行营业部

收款户名:银川市财政局收缴分离收入集中户

号:100010188900044642

若当事人未按期缴纳罚款,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将对当事人每日按逾期缴纳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银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银川市财政局

                                2021927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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