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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10/2021-00208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2021-10-09
责任部门:银川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1-10-09
名 称:银川市财政局关于促进政府采购优化营商环境和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川市财政局关于促进政府采购优化营商环境和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 号)以及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 号)有关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规范政府采购工作,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降低政府采购供应商交易成本,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推动


高质量发展,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权责,建立有效制衡的政府采购内控机制,落实好采购人主体责任

(一)建立政府采购内控机制。按照《银川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银财函发〔202197) 和《银川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在宁夏政府采购网开设政府采购内部控制专区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银财函发〔2021151 )的有关要求,银川市本级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应当做好政府采购业务的内部归口管理和所属单位管理,明确内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内部政府采购事项集体研究、合法性审查和内部会签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对于涉及民生、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采购人在制定采购需求时,还应当进行法律、技术咨询或者公开征求意见。重点加强对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采购需求、政策落实、意向公开、信息公开、变更采购方式、采购进口产品、组织采购活动、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合同签订、履约验收、资金支付、结果评价等管理。针对政府采购岗位设置、流程设计、主体责任和授权关系等重点问题,要细化内控管理制度,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准确把握政府采购领域政策功能落实要求,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规定,并将本单位政府采购内控制度通过宁夏政府采购管理系统”“文件上传模块向本级财政部门上传备案(资料类型选择内控制度,年度选择“2021”),内控制度将同时在宁夏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内控制度专区公告,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二)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均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谈判、询价、单一来源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方式和以零星采购、网上商城直购、竞价、协议供货等方式采购的项目,均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6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和1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均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不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因采购对象、渠道、用途等涉及国家秘密,需要在采购过程中控制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并采取保密措施的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按照《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939号)的要求,全面完整编制涉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应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同步申报。采购人应当据实筹划、合理评估、认真填报,确保政府采购预算编全、编实、编准、编细。对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编制部门预算时应在部门预算项目年度预算(申报表)是否政府采购勾选,对勾选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在政府采购预算表中填写政府采购品目、资金来源、资金性质、采购数量、单价、采购金额等内容。

(三)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采购人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积极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创新、节能环保、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企业、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等政府采购政策,并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1.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采购人应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银川市财政局  银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转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银财函发〔2021108 号)的要求,统筹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项目。除不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情形之外的,200万元(含)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含)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必须全部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勾选是否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算预留选项);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统筹预留该部分全部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勾选是否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算预留选项)。

2.采购人应按照《银川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建立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的通知》(银财函发〔2021245 号)的要求,拟采购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内且在政府采购集中目录以内和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以上的,以及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标注“★”的产品,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强制采购。拟采购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内且在政府采购集中目录以内和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以下采取网上直购、竞价方式采购的,以及采用协议供货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在宁夏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绿色产品馆采购,采用零星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必须采购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拟采购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内且在政府采购集中目录以外和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以上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文件等)中载明对产品的节能、环保要求,对节能、环保标准产品的优惠幅度以及评审标准和方法等,但招标文件中不得指定任何特定的产品或供应商,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以达到充分竞争、择优采购的目的。

3.采购人应按照《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的要求,采购人有制服采购项目的,应当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勾选是否面向监狱企业服装采购预算预留选项)。

4.采购人应按照财政部《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要求,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5.采购人应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推进乡村产业振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2120 号)的要求,组织做好本部门所属预算单位预留份额填报和脱贫地区农副产品采购工作。各预算单位要按照不低于10%的预留比例在“832平台填报预留份额,并遵循质优价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832 平台在全国832个脱贫县范围内采购农副产品,在同等条件下,原则上优先采购我区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及时在线支付货款,不得拖欠。鼓励各级预算单位工会组织通过“832平台采购工会福利、慰问品等,有关采购金额计入本单位年度采购总额。

6.采购人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的要求,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应当坚持有利于本国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向我方转让技术、提供培训服务及其他补偿贸易措施的产品。采购人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以下材料:《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关于鼓励进口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复印件;《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专家组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

(四)规范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按照《银川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明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银财采发〔20191)的要求,属于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并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经自治区财政厅选聘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或采购人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以及因政府采购库内专家人数不足,通过随机方式抽取的自治区综合评标库内的专家,经本人确认同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论证、验收等活动的,应按照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支付标准领取劳务报酬。采购人代表参与政府采购评审、论证、验收等活动的,不得以评审专家名义领取劳务报酬。参与项目评审、论证、验收等现场活动的其他人员  (含监督人员)一律不领取劳务报酬。由采购人支付的评审、论证、验收等活动的专家劳务报酬,应在本政府采购项目原资金来源渠道中予以列支,支付应严格按财务制度办理相关手续,制作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发放表,注明项目名称、评审时间、评审专家姓名、支付总额、专家收款账号等信息,经评审专家和采购单位经办人签字确认后,以转账等形式支付,最长不超过评审项目结束后15 个工作日。

(五)规范政府采购档案管理。按照《银川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银财函发〔2021121号)的要求,政府采购档案实行谁采购、谁负责,采购人承担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档案归集、管理、利用和销毁的主体责任。政府采购档案归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购意向、采购计划、委托代理协议、进口产品核准或备案、采购方式变更等前期文件资料;采购文件及其澄清、补充和修改、各类采购公告、资格预审、答疑等文件资料;投标文件、开标记录、专家抽取、评审过程及报告等文件资料;中标或成交文件资料;采购合同、履约验收、质疑及答复、投诉处理等文件资料;其他与采购项目、采购过程及采购项目完成情况有关的文件资料。除履约验收文件资料外,其他政府采购档案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2个月内进行归集,因故不能按期归集的,相关责任人应作出书面说明,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签订后的6个月。履约验收文件资料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开展履约验收后及时归集。跨多个年度实施的政府采购档案应按实施年度归集相关文件资料。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协议供货、零星采购等方式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的档案,由采购人根据单位内控制度自行归集。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约定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政府采购档案归集的,采购人应当督促采购代理机构在规定时限内归集所有政府采购档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利用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开展全流程电子化政府采购的,应当以电子数据或刻录光盘、磁盘、U盘等方式及时归集。

二、加强政府采购计划和采购文件编制管理

(六)加强采购需求管理,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机制。按照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和《银川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政府采购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银财函发〔2021252号)的要求,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主管预算单位负责指导本部门采购需求管理工作。

采购人在填报政府采购计划,需上传采购需求采购实施计划一般性审查重点审查委托代理协议等文本资料。

1.采购需求。包括技术要求、商务要求和需求调查。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如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如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对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及主管预算单位或者采购人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必须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审计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采购人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需求复杂的采购项目可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和专家,吸纳社会力量参与采购需求编制及论证。

2.采购实施计划。包括采购人围绕实现采购需求,对合同的订立和管理所做的安排。合同订立安排包括采购项目预(概)算、最高限价,开展采购活动的时间安排,采购组织形式和委托代理安排,采购包划分与合同分包,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方式、竞争范围和评审规则等。合同管理安排包括合同类型、定价方式、合同文本的主要条款、履约验收方式、风险管控措施等。

3.一般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和内容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包括采购需求是否符合预算、资产、财务等管理制度规定;对采购方式、评审规则、合同类型、定价方式的选择是否说明适用理由;属于按规定需要报相关监管部门批准、核准的事项,是否作出相关安排;采购实施计划是否完整。

4.重点审查。在一般性审查的基础上,进行以下审查:非歧视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指向特定供应商或者特定产品,包括资格条件设置是否合理,要求供应商提供超过2个同类业务合同的,是否具有合理性;技术要求是否指向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技术路线等;评审因素设置是否具有倾向性,将有关履约能力作为评审因素是否适当。竞争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确保充分竞争,包括应当以公开方式邀请供应商的,是否依法采用公开竞争方式;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是否符合法定情形;采购需求的内容是否完整、明确,是否考虑后续采购竞争性;评审方法、评审因素、价格权重等评审规则是否适当。采购政策审查。主要审查进口产品的采购是否必要,是否落实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要求。履约风险审查。主要审查合同文本是否按规定由法律顾问审定,合同文本运用是否适当,是否围绕采购需求和合同履行设置权利义务,是否明确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要求,履约验收方案是否完整、标准是否明确,风险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是否可行。采购人或者主管预算单位认为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5.委托代理协议。除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外,其他委托集中采理代理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的,采购人与代理机构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填报采购计划时,按规定上传合法有效的委托代理协议,并在代理机构选项选择已委托的代理机构。

(七)落实预算制度改革调整事项,并合理选择政府采购计划其他特殊调整事项。按照《银川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政府采购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银财函发〔2021252号)的要求,自202211日起,采购计划资金来源全部关联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指标,不再提供其他资金人工录入通道。各预算单位要准确把握政策口径,在采购计划填报时,合理选择政府采购计划其他特殊调整事项。

1.“采购项目分包。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要求,采购项目分包权限调整至采购人填报采购计划环节,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性对项目进行分包操作,依次确定分包项目名称、类型、内容及品目信息等。

2.“预采购。主要解决每年人代会审议预算前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以部门预算二上内容为依据公开采购意向,组织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开展一般性审查、重点审查。填报采购计划时,在是否预采购项目选择,系统不强制关联政府采购预算指标,采购计划经市财政局相关资金业务科室审核后下达。采购人在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申请支付时关联政府采购预算指标。

3.“联合采购。对涉及多个采购人联合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形,统筹由一个采购人牵头采购,其他单位分别支付。填报采购计划前,采购人之间应达成统一意见,形成书面报告报市财政局后由采购系统后台进行采购人单位关联。牵头采购人在是否属于统一采购、分别支付选择,并勾选相关采购人政府采购预算指标。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牵头采购人在采购系统对该政府采购项目进行拆分,相关采购人分别上传合同并申请支付。

4.“多年期错茬性项目。对跨年度履行、采购资金分年度支付的政府采购项目,可按年度资金支付需求安排采购预算。填报采购计划时,在是否多年期错茬性项目选择,采购人按照项目总预算金额一次性整体实施采购。

5.“延续性服务项目采购。对服务内容、数量及标准等采购需求相对固定,以及当期服务对前期的基础性工作依赖程度较高,具有延续性,且合同价格在合同存续期间上下浮动不超过10%的服务类项目,如物业管理项目、信息系统延续建设项目、信息系统运维服务项目、法律服务项目等可以确定为延续性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够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对延续性服务项目一次采购并签订不超过3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服务期限应在采购文件中进行明确。在填报采购计划时,在是否延续性服务项目勾选。延续性服务项目履行期限结束后,采购人仍有采购需求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组织采购。

6.“添购。采购人在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下,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货物或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填报采购计划时,在是否添购项目选择,采购方式默认单一来源,并选择原政府采购合同,系统对添购金额上限进行校对。

(八)规范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根据《银川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相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银财函发202123号)的要求,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法人的分支机构由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能以分支机构的身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只能以法人身份参加。但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按照其特点在采购文件中专门规定,允许分支机构在总公司授权的基础上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授权方式应当以项目授权为主。分支机构中标或成交后,可以作为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给分支机构。

(九)贯彻落实负面清单按照关于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的通知(银财发〔20197号)的要求,负面清单所列内容均系禁止条款,政府采购当事人在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中应严格遵照执行。

三、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和便利度

(十)落实政府采购信息全面公开。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宁财(采)发〔2017310)和《关于转发<自治区财政厅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标准化规范化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银财发〔20203 号)的要求,各单位要依法公开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并按照财政预决算公开的要求,公布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安排及执行的总体情况,实现从采购预算到采购过程及采购结果的全过程信息公开。202011日起,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发布模板进行信息公告发布编辑,实现采购公告信息、采购结果信息、采购合同信息、单一来源公示信息、投诉处理结果公示等信息统一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发布,并由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同时将发布信息同步至中国政府采购网。

(十一)建立城市发展机会清单发布机制,落实政府采购意向公开事项。根据《银川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银财函发〔2021245 号)要求,在2021年鼓励试点的基础上,自202211日起,除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含网上直购、竞价)、小额零星采购、PPP项目外,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采购需求概况应当包括采购标的名称,采购标的需实现的主要功能或者目标,采购标的数量,以及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服务、安全、时限等要求。采购意向应当尽可能清晰完整,便于供应商提前做好参与采购活动的准备。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各单位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实际采购需求、预算金额和执行时间以预算单位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采购人填报采购计划时,系统对采购计划与采购意向关联,对未按规定公开采购意向或公开采购意向时限不足30日的采购项目,采购人无法正常填报采购计划。对因预算单位不可预见的原因(非人为等主观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可不公开采购意向,采购人可直接填报采购计划,是否公开采购意向选择,但需在未公开采购意向说明文件上传能够说明该项目急需开展采购的证明文件,如党委、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的会议纪要、正式公文等,预算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不得作为相关证明材料。

(十二)推行政府采购承诺信用制工作。按照《银川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推行政府采购承诺信用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银财(函)发2021269号)的要求,除网上超市(直购、竞价)、协议供货和零星采购外,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工程采购项目均适用承诺信用制。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只需提供相关资格承诺函,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无需再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等证明材料。资格承诺函内容包括:承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承诺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承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自2021101日起,进入银川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所采购的项目全面推行政府采购承诺信用制;自202211日起,各预算单位所有政府采购项目(无论是否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全面推行政府采购承诺信用制

(十三)规范政府采购文件标准文本。按照银川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文件标准文本》的通知>的通知(银财函〔2021145号)和《银川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中标(成交)通知书范本的通知>的通知》(银财函〔2021248号)的要求,自2021111日起,各采购人所有政府采购项目(无论是否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全面推广使用政府采购文件标准文本;202191日起,各采购人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全面启用中标(成交)通知书范本。

(十四)严格规范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及信息公开。按照《银川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履约验收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银财函发〔202179 号)的要求,采购人应当依法组织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对履约验收信息公开承担主体责任。采购项目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和方式进行交付时,采购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各项承诺、合同要件、技术方案、配置型号等内容组织验收小组进行项目验收工作。采购金额低于300 万元或货物技术参数简单、规格型号单一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组成三人以上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对于品种多、数量大、技术参数复杂或采购金额在300-500万的项目,以采购单位为主,组成由采购单位代表、相关专家等五人以上的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对于采购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大型或者技术复杂的项目,采购单位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评审专家组成5人以上验收小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的验收,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异地参加展会、洽谈会的公共布展项目不再组成验收小组,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验收。自202151日起,各预算单位应当登录宁夏政府采购管理系统,通过履约验收管理模块,按规定全面及时公开履约验收信息。履约验收信息按采购项目公开,分标段采购的按标段公开,除小额零星采购外,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当公开履约验收信息。各预算单位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合同约定分次验收的,各预算单位应当于每次验收结束后,登录系统上传验收报告,填写履约验收信息公开相关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合同主要信息、验收日期、验收组成员、验收意见等。其中,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同时向社会公告。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作为采购档案存档备查。

(十五)允许观摩开标,推进开标活动对外公开。按照《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9号)的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开标活动的现场管理,明确开标活动的现场纪律。在保证正常秩序的前提下,允许除投标人及其代表之外的其他人员登记身份后观摩开标活动。

四、进一步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为中小微企业松绑减负

(十六)加强政采贷工作,有效降低中小企业制度性融资成本,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提高融资便利性和市场活跃度。根据银川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自治区财政厅  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银财函发〔2021246 号)要求,有融资需求的中小企业取得中标(成交)通知书后,可登录宁夏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系统向参与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业务的金融机构提出融资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配合金融机构和中标(成交)中小企业做好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业务。在采购文件中,以醒目方式载明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政策,在采购信息公告、采购文件及合同中,不得设置禁止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的相关条款,不得限制中标(成交)中小企业选择金融机构的范围,不得因中标(成交)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业务无故不签订或拖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无故拖延履约验收和合同款项支付。

(十七)加快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按照《银川市财政局  银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转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银财函发〔2021108 号)和《银川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办理程序的通知》(银财发〔2008178号)的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采购人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约定以货物、工程、服务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对于采购人办理采购项目支出提交资料齐全的,财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十八)鼓励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实行政府采购合同资金预付。采购人可结合项目实际和供应商资信情况,在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前向中标成交供应商预付一部分合同资金,对于资信状况良好、履约能力较强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可适当提高预付款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70%,进一步缓解中标成交供应商运营压力和交易成本。采购人向供应商支付预付款的,预付款比例要在招标采购文件和合同中进行明确。

(十九)规范投标保证金收取和退还。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投标保证金。银川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实现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保证金的提交方式。各代理机构代理的不进场采购项目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必须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收取。一经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约定的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应当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一致,并按照规定及时退还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

(二十)免收履约保证金。原则上不收取履约保证金。采购人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并在招标采购文件中进行明确。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

五、推进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

(二十一)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全流程电子交易,实现操作留痕可追溯,过程透明全公开的阳光采购根据《银川市财政局  银川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转发<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关于推广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交易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银财发〔202153号)和《银川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财函发〔2021179 号)的要求,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交易适用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工程类项目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等各类采购方式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和评审专家以数据电文等形式,依托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平台,实现从政府采购文件编制确认、发布采购文件和公告、供应商投标(响应)、保证金缴纳、提交(修改、撤回)投标(响应)文件、电子开标、资格性审查、电子评审、采购结果确认、信用评价等全流程电子交易交易活动。202171日起,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全部采用电子标;自202191日起,采购人进入银川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所采购的项目全部采用电子标;自202211日起,采购人所有政府采购项目(无论是否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全部采用电子标,不再采用纸质标方式开展。

(二十二)规范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切实提高采购效率。根据银川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办法>的通知》(银财函发〔2020248 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要求,采购人通过网上商城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内的商品,可自行选择网上直购或网上竞价采购方式。网上直购,采购人在网上商城选择供应商及其商品并填报采购计划单,按各级审批流程审核通过后,生成直购订单,供应商确认订单,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完成电子签章后交易结束。供应商在2个工作日内在网上自行下载成交确认通知书并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网上竞价,网上竞价按各类采购品目嵌入了采购商品或服务的需求模板,采购人按需填报采购计划,经各级审批流程审核通过后,由采购中心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发布竞价公告,供应商在规定的竞价时间段内进行一次性报价,系统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即最低价格成交;当出现相同价格时,按照报价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由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发布竞价结果并公示1个工作日,供应商在2个工作日内在网上自行下载成交确认通知书并与采购人签订合同。采购人、供应商按合同约定进行后续供货验收事宜。网上商城商品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向供应商支付货款。

(二十三)规范政府采购电子化质疑投诉工作,提高质疑投诉效率。根据《银川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化质疑投诉工作规程>的通知》(银财函发〔2021107 号)的要求,财政部门、各采购人、各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等是“宁夏政府采购在线质疑投诉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主要使用主体,各采购当事人要使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来开展政府采购电子化质疑的提出和答复、投诉的提起和处理,实现全流程电子化办公。政府采购质疑的提出和答复、投诉的提起和处理原则上统一在系统中进行。质疑人或投诉人无法在系统中提出质疑或提起投诉,采取现场提交、快递寄送、电子邮件等其他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财政部门不得拒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原则上由采购人负责质疑答复。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质疑答复的,需在系统进行授权,采购代理机构作出质疑答复并上传,经采购人在系统中确认后发送。采购人未授权采购代理机构质疑答复的或质疑事项超出授权范围的,必须由采购人在系统中自行答复。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登录系统向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的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供应商质疑投诉情况、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被质疑投诉情况等将及时反馈至政府采购诚信体系系统,作为评价各方采购当事人诚信情况的依据之一。

六、进一步完善供应商权益救济机制,强化诚信体系建设

(二十四)保障供应商知情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对未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书面(包含电子方式)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书面告知未中标供应商的评审得分与排序。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对供应商未实质性响应的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的,谈判小组应当告知供应商原因。

(二十五)建立投诉处理快速裁决通道。对于案情简单且不涉及调查取证、无需组织专家评审论证的投诉案件,本级财政部门原则上在20 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十六)建立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根据《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联合惩戒措施细化清单和依据>的通知》(宁财(采)发〔2020257 号)和《关于印发<银川市政府采购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施细则>的通知》(银财发〔2018278号)的要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中要明确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内容。并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查询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政府采购事宜的,应当查询其信用记录,优先选择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选聘方面,对具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不得聘用为评审专家,已聘用的及时予以解聘。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进行备案。由本级财政部门及时在宁夏政府采购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公示,同时将公示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以达到强化与相关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本通知具体内容由银川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如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银川市财政局另行通知。




                                           银川市财政局

                                          2021109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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