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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6401000100858967/2022-00001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2022-01-04
责任部门:银川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2-01-04
名 称:银川市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银川市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当事人:银川市水电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64010003002

法定代表人:任卫东

址:兴庆区民族南街159号三楼

话:0951-4102232

根据《银川市审计局关于银川市水电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内部管理不善造成会计资料丢失问题的审计移送处理书》(银审行政移〔202140号)反馈,银川市水电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存在内部管理不善造成会计资料丢失的问题,现对你单位做出行政处理如下:

经银川市审计局审计调查发现,20169月,你单位原会计人员李爱香离职时和现会计人员周翔宇进行会计资料交接,交接手续反映:仅交接了凭证373本(19851月至20168月)和20071月以后的电子账。2007年以前会计账簿因管理不善丢失,至今仍无法找到。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的规定以及《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第二款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八)项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的规定,责令你单位:1、依据1985-2007年原始凭证及记账凭证,恢复登记1985-2007年度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总账、明细账(依记账凭证明细设置)以及年度报表;2、对当事人李爱香及档案保管部门进行批评,杜绝再出现类似问题;3、加强档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本单位档案管理制度;4、恢复完毕后,严格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做好会计档案移交和保管工作。

同时,我局将在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围内对你单位予以通报。

请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90日内,将本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书面反馈我局。我局将适时进行监督回访。

当事人对本处理决定有异议的,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银川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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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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