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 长者版

当前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府部门信息公开>银川市财政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部门文件

索 引 号:116401000100858967/2022-00002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2022-01-04
责任部门:银川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2-01-04
名 称:银川市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银川市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当事人:银川市市政管理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40100MB1543031W

法定代表人:张新民

址: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131

话:0951-8575020

根据《银川市审计局关于市垃圾处理费征缴所超比例支付非税收入代征手续费的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银审财金移〔202131号)反馈,银川市市政管理局下属单位市垃圾处理费征缴所在垃圾处理费征缴中存在超比例支付代征手续费等问题,现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理如下:

1.以包干方式委托物业公司代征垃圾处理费。2020,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缴所与宝石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建投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垃圾处理费代征协议中,直接约定物业公司应征缴的垃圾处理费金额,分别为37.43万元/年、20万元/年。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五条“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九十三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第(二)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预算收入的”的规定,由你单位派出检查组,对宝石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建投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应收生活垃圾处理费进行核查,确定应缴金额。若存在多缴情况,责令市垃圾处理费征缴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银川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提请市财政局进行退库处理。若存在漏缴、少缴情况,责令市垃圾处理费征缴所,追缴漏缴、少缴的垃圾处理费并上缴国库,同时由你单位,对市垃圾处理费征缴所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超比例支付代征手续费。2020年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缴所按照代征垃圾处理费10%的比例,向个人及物业公司支付2019年代征垃圾处理费共计21.19万元。

上述行为不符合市政府《银川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第六条“市城市管理局应当按照代征协议或代征垃圾处理费3%-5%的标准,每半年支付代征单位手续费”的规定。

根据《银川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条“市城市管理局和代收单位的收费人员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垃圾处理费,不得徇私枉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由其所在单位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由你单位对垃圾处理费征缴所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处理。

3.向个人支付代征手续费。2020年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缴所委托33名个人代征垃圾处理费并支付代征手续费,金额合计11.53万元。

上述行为不符合《关于改革银川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的通告》中“三、实行抄表到户的非居民用户,其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金额经城管部门核定后,由中铁水务集团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未实施抄表到户或以总表计量的用户,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代收缴纳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或者由城管部门直接负责征收”的规定。

根据《银川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条“市城市管理局和代收单位的收费人员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垃圾处理费,不得徇私枉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由其所在单位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由你单位对垃圾征缴所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处理。

上述问题暴露出你单位在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中疏于监管,责令你单位认真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银川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关于改革银川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的通告》等法规,制定完善征收工作流程、要求,进一步加强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监督管理,确保征收工作规范,做到应收尽收。

请你单位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本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以及对宝石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建投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应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核查情况书面反馈我局。我局将适时进行监督回访。

当事人对本处理决定有异议的,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银川市财政局

                                              202214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