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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6401000100858967/2022-00014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2022-01-27
责任部门:银川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2-01-27
名 称:银川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有关工作的通知

银川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有关工作的通知

市本级各预算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

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守信激励失信约束机制,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要求,结合银川市工作实际,现将认真贯彻落实好《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宁财规发〔20221号)的相关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于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评审专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相关主体)、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客观、公正、准确的对评审专家进行信用评价。

二、对于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代理机构,相关主体、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代理机构的从业情况及时、客观、公正、准确的进行信用评价。

三、对于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相关主体、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况及时、客观、公正、准确的进行信用评价。

四、对于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人,相关主体、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采购人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况及时、客观、公正、准确的进行信用评价。

五、信用评价通过宁夏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实施。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初始基础分为100分。信用评价得分采取量化扣分机制,并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实时更新公布,信用评价结果共享至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场主体库。

六、相关主体具体实施分别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宁财规发〔20221号)中的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予以执行。

七、《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2022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131日。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宁财规发〔20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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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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