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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10/2017-49140 发布日期:2017-11-14
发布机构: 银川市财政局 责任部门: 银川市财政局、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名 称:关于下达2017年中央、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第二批专项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7年中央、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第二批专项资金的通知

 西夏区财政局: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17年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的通知》(宁财(综)指标〔2017242)、《关于下达2017年自治区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的通知》(宁财(综)指标〔2017263号)、《关于下达2017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的通知》(宁财(综)指标〔2017339号)文件规定。根据2017年度棚改任务完成情况,经研究,现将2017年中央、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第二批专项资金642万元予以下达,拨付至西夏区财政局,用于长城机床厂家属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项目,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所下达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及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专项政府组织实施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具体使用范围按照国家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2号)和自治区财政厅、住建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综)发[2017]53号)文件规定执行,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请各相关单位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根据工作(工程)进度及时拨付,保证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特此通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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